记者 唐福勇 北京报道 以前未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拆借业务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在自身条件符合的条件下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经批准后即可从事同业拆借业务。同时,经中国批准获得了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的外资商业银行也可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
这是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实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审核规则》所带来的变化。这一变化的具体实施时间已经从今年1月21日起开始。
《规则》显示,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完成改制;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以县联社为单位;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已按市场化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时,其总行应当是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城市商业银行,应以法人为单位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同业拆借。
另外,法人机构设在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总行和法人机构设在境外的外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先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待批准后可从事拆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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