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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警报 不良资产处置争辩外资成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 16:29 21世纪经济报道

  自从高达2万亿人民币的银行不良资产交给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之后,担心和怀疑就伴随着每一个大额不良资产处置交易。

  由于大额的不良资产处置多半用打包竞价出售的方法,而中标者往往是实力雄厚的海外投资银行,因此担心和怀疑就集中在这两点上。一种观点是,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有国有资产流失之嫌;另一种观点是,打包出售的竞价方式不充分,外资可以低价购得资产,而
中资参与资格受到限制。

  在各种质疑与指责声中,资产管理公司终于打破了沉默。2004年最后一天,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抛出《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不应动摇》的文章,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方式做辩护。

  稍早两天的1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召开“加强不良资产处置监管会议”,指出四大问题:一是剥离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四是不良资产处置环境方面的问题。银监会称,不良资产在剥离、处置过程中部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可以看出,监管层对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争议也相当重视。

  质疑外资收购底价

  作出指责的人并非没有根据。

  最常举出的例子就是2001年华融拍卖的108亿元不良资产包。当时,摩根士丹利竞标团购得大约90亿元的资产,其余的被高盛买下。随后,摩根士丹利与合作伙伴KTH基金公司的恩怨将大摩收购华融不良资产的家底抖露一空。

  根据公开资料,摩根竞标团的收购底价为8.125%,如果计息则底价约为5%。2003年,摩根竞标团出售完毕这部分不良资产,现金回收率达到了19%。简单计算,从华融的这笔交易中,摩根士丹利获得的投资收益率达到了一倍以上。

  由于不良资产的交易价格和收益多属于高度机密,多数投行收益无从查起,只能根据大摩的这笔交易管中窥豹。“如此之低的价格卖给外资投行,会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有人反问道。

  这样的指责似乎合乎情理,如果资产管理公司确实存在贱卖不良资产的行为,当然要受到关注。一位中国人民银行人士说,他们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但难以获得确切的证据证实这一说法。

  不过,多位资产管理公司人士并不认同这种说法。信达一位高层人士说,不良资产处置本身就难以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因为不良资产存在“冰棍效应”,“难道卖给内资企业,就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了吗”?

  “至少信达在出售资产时,并不关心买家到底是外资投行还是国内的投资者,关注的是谁出价更高。”他说,“其实多数情况下,不良资产都卖给了国内的投资者,只有一少部分是出售给了国外的投行。”

  在他看来,对于不良资产对外资出售价格过低的指责难以站住脚。“拍卖资产是根据市场价格进行的交易,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资产本身的价值,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买走,都不应成为指责交易价格过低的理由。”

  质疑者认为,出售给外资的不良资产底价远远低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平均现金回收率,资产管理公司有不计成本尽快完成处置任务的嫌疑。

  信达这位人士则认为,如果将两者放在一起简单对比,“根本不具有可比性”。“关键要看什么资产,如果资产管理公司打包出售给外资投行的大部分是呆账,交易价格当然高不了。”

  “当然,一些国外的投行在一些项目上的确获得了较高的回报,但这种回报不可持续。”信达这位人士认为,不良资产处置行业是高风险行业,一定要求高回报,“我们可能只看到了外资在一个项目上赚到了很高的利润,但却没有看到在有些项目上亏钱”。

  有违资产增值初衷?

  然而,质疑声并不全集中在交易价格上。有人指出,不良资产处置的交易付款方式和处置模式不当。对此,资产管理公司内部亦存在广泛争论。

  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的高层说,外资投行参与不良资产处置,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原始投入的资金很少,实际上是一本万利;而且多数资产管理公司采用分成的模式合作处置资产,实际上将部分收益权拱手相让。

  但信达公司投行部总经理王海军不认同。他表示,付款方式只是一个技术的细节,是出于达成交易的需要,而且内资购买不良资产也常常会采用分期付款,并不是针对外资才采用的。

  王海军还撰文称,对于分期付款和分成交易方式,是基于AMC和国际投资者进行综合现金折现权衡的结果,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信达另一位高层人士补充说,国际大的金融机构,融资成本相对比较高,加之大批资金进入中国是受到严格监控的,不易获得批准,因此只能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

  而对于分成交易模式,王海军也有理由。他表示,由于不良资产是债权,交易市场很不确定,大家判断差异很大,很难达成共识,“如果资产管理公司在一定交易底价基础上进行分成,既保证了一定的回收率,又可缩小分歧,促进双方的积极性,对谁都有利”。

  有资产管理公司人士提出更加尖锐的看法:问题不仅仅在这里,更重要的是外资参与处理不良资产违背了资产增值的初衷,“几乎没有外资投行会注入新的资金重组资产,使资产增值,仅仅是破坏性清收而已”。“而且,外资购买不良资产之后又反过来委托给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处置,这与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出售不良资产有什么区别呢?”

  但信达高层人士则表示,对于外资要不要重新注资重组资产,要区分来看,“比如对于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产,当然他会进行增资重组,但如果是作为财务投资者,他就只会想能够清收多少资产,并不会进行后期管理,这要考虑外资的需要。”

  对于外资投行反过来委托AMC进行二次处置,一国际投行人士称,“外资投行没有相应的人员,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处置是不得已而为之,但这恰恰是资产管理公司愿意看到的,因为他们获得了二次收益。”(本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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