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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进展和建议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8日 11:04 《中国金融》
沈晓晖 邵智宾 年多来,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3家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进展比较顺利,已经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需要在今后改革中不断加以解决。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初步取得成功 战略引资和上市发行工作进展顺利。一是上述3家银行在改革中确保了国家绝对控股地位,引入了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优化了股权结构。二是成功上市发行。三是资本充足率提高,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明显改善。截至2006年底,建行、中行和工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75%、13.84%和14.15%;税前利润分别为660.4亿元,522.9亿元和 488.1亿元,达到历史最好水平。同时,国家注资获得明显收益,实现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初步建立。上述3家银行召开了股东大会,设立了董事会,组建了监事会。“新三会”之间以及与高级管理层之间的关系初步理顺。都制定了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行长的授权方案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晰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行长的经营决策权限和业务审批权限,强化了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 内部经营机制转换步伐加快。一是健全了问责制。3家银行正在制定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研究制定《领导人员问责办法》,并建立了分支机构负责人重大经营风险和案件引咎辞职制度。二是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为明确风险管理责任,3家银行都实行了首席风险官制,各级分行设立风险总监。建立了审计垂直管理体制,设立了总审计师。三是初步建立了国际通行的财务制度。工行、建行引进了国际上先进的、最能反映价值创造的核心财务指标 ——经济增加值(EVA),并加快推进财务集中。四是改革了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初步建立了“职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建立了岗位与绩效挂钩的薪酬制度,适当拉开了一线和重要岗位员工与一般岗位员工的收入差距。 人员分离和机构改革工作全面推开。一是分离安置了大量的富余员工。在当年改革中,工商银行分离安置员工30万人,中国银行4.7万人,建设银行11万人。二是精简和调整机构设置。各家银行为提高机构资源配置效率,积极撤并低效网点,优化机构布局,将部分发展势头良好的基层网点升格为支行级机构,实现了分支机构收缩与发展并举的结构性调整。三是推进机构扁平化改革。建设银行的绝大多数二级分行已实现了对下属营业机构的直管。工行、中行的扁平化改革也正在推进。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境外战略引资工作有待改进。一是3家国有商业银行引资工作在时间上比较集中,加大了谈判的压力。由于几家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同时推进,加上其他商业银行也在进行股份制改革,而真正符合要求、可选择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数量又不多,无形中抬高了境外投资者的身价。实行“一行一策”的改革策略是正确的,但在多家银行引进境外投资者时,如果不加强统一协调,也容易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二是有的协议内容对我国银行发展限制较大。比如,在有的合作中,由外方委派的执行副行长直接负责个人金融、信用卡和基金公司等重要业务,可能使银行核心业务的管理权被外资银行掌握,不利于我国银行的长远发展。再如,在战略投资者认可权方面,有的银行给予国外银行的认可权实际上已超越了在对方国家拓展业务的范围限制,限制了我国银行今后的重组并购活动。三是一些重要条款有待落实。例如,在有的银行与国外银行达成的协议中,关于信用卡业务、香港业务和合作开发IT项目的产权等问题尚未确定。四是有些战略投资者的承诺缺乏具体的计划和方案。例如,在与淡马锡的合作协议中,关于淡马锡如何在战略上协助我方的具体细节并没有落实,只有原则上的承诺。由于淡马锡持有股票的锁定期只有1~3年,能否有足够时间落实承诺,还不确定。 境内战略引资工作需要继续加强。一是宣传力度不够,造成一些国内有实力的投资者对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缺乏信心,投资积极性不高。例如,建行曾经与中海油等13家境内投资者进行过引资磋商,但大部分投资建议遭到拒绝。二是现行的金融监管政策法规限制了有些境内公司投资银行业。例如,根据规定,中国人寿作为建行的发起人属于跨行业投资,须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但是,冗长的审批过程使中国人寿错过了建行股份公司成立日期,最终因价格提高而没有投资入股。三是财政部和汇金公司关系模糊。这两个部门都是国有资本产权主体代表,但又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单位,不利于具体工作协调。四是工行和中行没有一家境内投资者参与,从公司治理结构看是有一定缺陷的。 内部经营机制需要进一步转换。尽管这项工作已经取得很大进展,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在风险控制机制、财务制度、薪酬和机构改革方面仍存在不小差距。目前,由于外部监管和内控制度还不完善,不少分支机构负责人实际权力过大,对一些关键岗位的管理不到位,导致一些地方分支机构违规问题突出,大案要案屡屡发生。 富余人员分离的政策法规不配套。一是法律依据不明确。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濒临破产和经营困难时,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对分离人员给予经济补偿。但是,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都不是独立的法人,能否以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劳动法》没有相关的规定。二是有些法规相互冲突,不利于安置分离人员。《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能投资办企业。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则允许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服务企业。银行推行后勤守押社会化、主辅分离后,不能像其他国有企业那样通过主辅分离的方式出资成立后勤服务公司,只能通过内部消化或给予补偿金方式解除劳动关系,从而加大了安置分离人员的成本和难度。三是撤并机构多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分离员工就业难度大,异地安置又存在住房、户籍、子女就业等困难。 巩固和发展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成果的难度较大。 3家改制银行经过国家注资、财务重组、机制转换以及自身努力,主要财务指标明显改善。但是,要继续降低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提高盈利水平,难度还比较大。一是国家的政策支持因素比较少,只能依靠银行自身努力提高经营业绩;二是部分行业出现产能过剩,库存增加,利润减少,从而加大了银行不良贷款的反弹压力;三是改革进入内部经营机制转换的攻坚阶段,分支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力度会比较大,一旦处理不好改革与日常工作之间的关系,银行经营很可能会受到影响。 几点建议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处于攻坚阶段,下一步的改革任务更加艰巨复杂,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找出差距,积极稳妥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加强和完善境外战略投资者引进工作。加强对引进战略投资者工作的指导,维护银行经营的自主权和商业机密,加强必要的统一协调,掌握对外工作的主动权。严格监督战略投资者的履约情况,切实维护我国银行的利益。 继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快内部经营机制转换。一是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增强风险防范能力。确保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持续保持“双降”,减少重大案件的发生。二是深化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必须按照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岗位,分离富余人员。通过竞争聘任人员,打破传统的用人体制,切实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加绩效工资在员工收入中的比重,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三是调整业务发展格局,增强盈利能力。要积极发展零售银行业务、公司业务、个人理财业务和海外业务,逐步改变银行收入主要依靠存贷差的格局,增强银行的生存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四是做好分支机构的改革工作。目前,总行改革工作基本到位,但总分行之间还未完全联动,有的银行分支机构改革工作还未正式展开。各家银行应该抓紧做好分支机构的改革工作,银监会也要加强对各银行改革工作的考核和监管,力争使分支机构的改革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五是加大信息科技建设。大力发展IT技术,更好地发挥信息系统在管理风险、产品定价、开发新产品等方面的作用。 理顺国有股股东之间的关系。可考虑将财政部和汇金公司持有的国家股权统一管理,并协调好与社保基金、地方财政等国有股东的关系,充分发挥国有股股东的作用。 妥善做好人员精简工作。一是银监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应就商业银行分离安置人员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同时,国家应修订完善《劳动法》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二是各家改革银行要积极创造条件,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要预防和处理好改革中出现的群体性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积极稳妥推进农业银行改革。与3家已改制的国有商业银行相比,由于多种原因,农业银行的改革更加艰巨复杂。应当继续贯彻“一行一策”的原则,结合农行实际情况,把农行改革纳入整个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大局来考虑,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原则,明确今后的发展方向和业务重点,抓紧完善和出台改革方案。同时,要处理好商业化经营与支持“三农”的关系,努力发挥其在农村金融体系的骨干和支柱作用。 高度重视金融安全问题。2004年以来,国外投资者投资入股我国金融企业特别是银行业的步伐明显加快,除3家国有商业银行外,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等7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及一些城市商业银行也都引入了境外投资者,这也引起了各方面对我国金融安全的担忧。目前,我国银行业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已经结束,外资银行业务发展空间的扩大,必然会对国内银行业形成越来越大的挑战,对如何处理好银行业对外开放与金融安全问题,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引导和管理,保证在开放的新形势下,最大程度地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保证我国的金融安全。- 作者单位:国务院研究室宏观司,沈晓晖系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博士生 (责任编辑 延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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