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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监管层应做哪些准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9日 00:04 中国经济周刊

  被公认为国际银行界“游戏规则”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于2007年到2009年间正式实施,已经全面开放的中国银行业将面临重大挑战。作为监管当局——中国银监会将为此做好哪些准备?

  ★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武剑

  1988年,老巴塞尔协议刚刚出台之时,在国际上并没有被普遍接受。但2004年新资本协议出台后不久,包括13个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就表示,将在2007年到2009年之间实施新资本协议。毫无疑问,新资本协议代表了现代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正因为如此,银监会近期下发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它不仅明确了中国监管当局的政策导向,还将直接促进国内银行按照新协议要求,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由此,如何将《指导意见》所提出的任务要求落到实处将成为提高我国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关键。

  设立专门机构推进实施

  未来5-10年,中国银行业将开始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这是一个庞大而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它将改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与资本监管模式。

  从现在的情况看,无论是监管当局还是商业银行都没有充分预估到这项工作的难度。大量的具体工作不仅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而且还涉及许多对外、对内和对下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有的还可能触及到银行间竞争关系以及利益格局的调整。银监会如果没有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具体推动,很容易造成权责不清,人浮于事。

  因此笔者认为,银监会应成立一个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和国际化程度的部门。可面向海内外招聘高素质人才,同时也要重视发挥我国监管当局内部人才的特殊作用和优势。

  适当扩大试点银行范围

  首批实施新协议的银行名单应大致包括三类银行:第一类是6大商业银行,即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和国开行。根据《指导意见》,它们必须按时实施新协议;第二类是外国子银行,这些机构的母公司基本上都已在各自国家实施新协议,按照从属原则,它们要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实施申请;第三类是管理基础较好的中型股份制银行,如招行、民生、浦发等,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将其纳入首批名单。这些银行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同时系统性风险较低,即便做不好,负面影响也不大。

  近年来,我国中小型银行发展速度很快,资产质量也保持了较高水平,但与之相配套的风险管理还没有及时跟上。银监会可以此为契机,促使广大中小银行夯实管理基础,弥补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而增强金融稳定,达到推行新资本协议的根本目的。

  建立特派观察员制度

  《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董事会和高管层高度重视新协议的实施工作,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推进。银监会可考虑向各行领导小组派驻观察员,参加其重大项目的研究讨论,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提供政策性指导。这些观察员可以通过全程参与标准定义、框架搭建、数据清洗、模型设计、流程建设、IT系统开发、返回检验和业务应用等关键环节,更好地掌握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技术,为将来我国实施全新的、国际化的监管模式准备条件。

  加快配套法规建设

  《指导意见》提出,2008年底之前,银监会将要出台所有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关的制度文件。现在看来,这个进度要求的时间压力非常紧迫。其中,难度最大也最重要的是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内部评级法指导意见》。该文件是整个新资本协议配套法规体系的核心,涉及众多关键性的定义、标准以及技术方法,比如客户违约、风险敞口、预期损失、风险价值、经济资本等基础概念的定义等。只有这些基本问题尽快明确下来,才能有一个共同的语言平台,也才能使整体工作更顺利地推进。

  把好技术验证入关口

  实施新资本协议之后,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降低。这主要是因为,新资本协议下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作为风险加权资产的分母中增加了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对于风险管理水平一般的银行,他们从内部评级法中获得的关于信用风险的资本优惠,不足以弥补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资本增加要求,从而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我国银行业曾在2003年配合巴塞尔委员会进行了第三次定量测试(QIS3)。结果表明,在当时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状况下,如果实施内部评级法,主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下降2-3个百分点。将来,国内率先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其资本充足率也有可能下降,银监会在政策上应有一个公平合理的评价标准,必要时可以出台一些激励政策。

  此外,银监会在《指导意见》中拟定了一个进度表,预计到2010年,首批实施新协议的银行都会建成一套相应的管理体系,并向银监会提出实施申请。但这套体系是否真的能达到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标准?是否确实在银行管理中发挥了风险控制作用?这就要求银监会做好技术验证工作,把好准入关口。这对银监会可能是一个不小的挑战。有人建议聘请外国公司来做技术验证,但这里有一个金融安全问题。因为做技术验证,就要把我国银行业的数据和系统向别人开放。笔者以为,比较可行的办法是银监会把自己的人才送到国际机构进行培训,然后这些人再根据监管当局的政策要求,为我国商业银行做技术验证。

  除监管层做好上述准备之外,商业银行自身也需进行相应建设和完善,避免在实施协议中搞“面子工程”。

  根据《指导意见》,首批实施新协议的银行应在2007年10月底完成整体规划,并报银监会备案。银行董事会应责成本行新资本协议领导小组加大推进力度,尽快开始新资本协议的差距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实施新协议的整体规划。该规划力求具备系统性、可行性和前瞻性,其中重点是内部评级法的实施方案。整体规划不是做给监管部门看的,而是下一步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路线图。如果工作做不扎实,项目一旦启动,涉及千头万绪,容易引起管理混乱和投资浪费。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相关的系统、流程和模型必须实际运用到经营管理中去,运行时间不少于两年。由此产生的内部数据和计量结果,才可以用作新资本协议的实施依据。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准确把握新资本协议的精神实质,加大管理工具和方法的应用力度。通过实施新资本协议,切实转变增长方式,保证业务的健康发展。要把科研、开发与应用紧密结合起来,对于各功能模块和子系统,成熟一个开发一个,开发一个投产一个,并在实际应用中不断加以检验和校正,持续地优化升级,促使科研成果迅速地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实施新资本协议是一个规模大、周期长、涉及部门多的集成式项目,本身具有一定风险。做好项目的风险管理工作是保证新协议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首先,立项手续要齐备,论证要充分。如此重大的项目,应经过银行董事会审议批准;第二,要建立规范的项目招投标机制,杜绝各种形式的违规操作,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第三,要加强对项目的阶段性审查与评估,及时发现并防范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及其它隐患,保证系统运营安全;第四,在与国外公司或其他单位合作过程中,银行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数据信息和

知识产权的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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