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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纪委王洪章:采取综合措施发展农村金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 09:29 金时网·金融时报

  作者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纪委书记王洪章

  王洪章: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在确保安全、盈利的前提下,研究和推进经营方式改革,逐步下放经营权、贷款等审批权限,提高对农户贷款的效率。

  农村金融体系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

  农村金融改革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矛盾仍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县域农村金融机构种类少,网点覆盖率低。据调查,我国每个乡镇仅有2.13个金融网点,在乡镇的金融网点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机构占到86.45%,“十五”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的网点、人员分别减少了24%和14%。二是服务功能不健全,农村金融机构在县域能够提供的金融工具单一,服务品种少,服务质量较低,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没有解决,农村金融整体上还不能满足农民和农村发展的需要。三是农村资金仍然存在外流现象。邮政储蓄机构在县域内吸收的资金几乎全部流出农村;国有商业银行在县域吸收资金的60%左右也都流入城市;农村信用社资金也没有全部用于农村。四是政策性支持农村的贷款风险补偿、分担和转移机制不完善,没有建立完善的对农村贷款进行贴息、补贴、税收减免、税收返回等杠杆机制,农村担保机制不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缺乏、商业性农业保险连年萎缩,制约了金融机构对“三农”的资金投入。

  要切实解决农村金融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发挥金融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建议国家从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等方面入手,逐步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根据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的原则,现阶段可逐步建立和完善三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稳定的政策扶持。农村经济的特点以及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自身的状况决定了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成本相对较高。要使金融机构能够良性运行,同时为农村地区提供合适的金融服务,必须对农村金融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可以考虑对金融机构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准入标准可以低于城市机构;鼓励符合投资条件的社会各阶层、企业和个人在农村建立专为“三农”服务的小型金融组织;对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在所得税和营业税等税费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或风险补偿。对从事农、林、牧、副、渔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保护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三农”企业和项目,实行政府贴息办法,以鼓励企业和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个人在农村从事创业投资,并给予税收、费用和损失补偿政策优惠,促进“三农”提高科技水平和持续发展能力;对现有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通过改革帮助解决财务挂账、

不良资产损失冲销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损失。

  二是完善金融机构运行机制,明确“三农”定位。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在确保安全、盈利的前提下,研究和推进经营方式改革,要逐步下放经营权,下放贷款、资金融通等审批权限,以提高对农户贷款的效率。农村信用社应划小经营核算单位,实行县、乡两级法人治理结构,更加贴近“三农”,以发挥和调动基层信用社为农民服务的积极性。农业银行、农村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增加乡镇营业网点,赋予存、贷、汇等多种职能,以形成有序竞争的基础条件。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严禁抽调和乱拉乱用农村存款,确保农村资金为“三农”服务。大力推进信用村镇、信用个人体系建设,完善贷款抵押、信用担保制度,推行订单农业、公司+农户等多种信贷方式。按照创新原则,农村金融机构要加大适合“三农”特点的金融产品、工具创新力度,使农村、农民享受金融创新的成果。

  三是加强农村金融的管理和监管,促进健康发展。在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加快发展中,要重视农村金融的行业管理和机构监管、业务监管,建议针对不同类别和经营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制定监管办法,明确经营准则和审慎性指标,各金融机构要制定符合为“三农”服务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明确经营权利、义务和责任,实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针对目前农村金融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研究设置和完善县域金融监管机构,以提高监管效率,加大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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