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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外资银行在中国转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7日 14:30 《国际融资》

  中国银监会2006年8月,下发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法人银行导向”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焦点。“鼓励和引导在华机构网点多、存款业务大并有意进入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外国银行,把其分行转制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法人银行”的表述,在该征求意见稿上分外醒目。 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外资银行不在华注册法人银行(即设立子行),其在华业务范围将受到限制——可以开展对私及对公的外币业务,以及人民币对公业务,但不能开展人民币对私业务(如存款、信用卡等),也就是俗称的人民币零售业务。但此类银行可以接受个人客户100万元及以上的人民币定期存款。

  分行,还是转制为子行?成了摆在众多外资银行面前一个无法回避的选择题。媒体用“一石激起千层浪”,形容让在华外资银行所面对的考题。

  2006年12月11日,《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事实上,外资银行在中国的转制并不像媒体所说的那样,而是在相对平静中进行,虽然有争议,但并没有带来“惊涛”的情形。2006年圣诞节前夕,中国银监会首次批准9家外资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那么,是哪9家外资银行,为什么是这9家?(请参看本栏目文章《9家外资银行华丽转身》)

  改制以后外资银行开始会做哪些战略调整?本刊记者为此在上海采访了渣打银行中国区总裁曾璟璇女士,请她谈了转制后的经营战略(请参看本栏目文章《法人渣打推行“三管齐下”战略》)。

  外国银行分行转制意味着鼓励外资银行真正地长期扎根在中国。对监管当局而言,如何改善和强化对转制后的外资银行监管,其现实性挑战和相应的监管示范效应也就不言而喻(请参看《外资银行转制考量监管智慧》。(越石 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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