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金融腐败蔓延 法律专家称量刑过轻是主因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3日 01:10 财经时报

  本报记者 贺江兵

  银监会对于银行放贷款拿回扣的“潜规则”打击力度加大。从其通报的腐败案判案结果看,法律界普遍认为 “量刑过轻”

  不少企业或个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时,都有给银行信贷员和相关人员“回扣”的经历,这是中国银行业长期盛行的“潜规则”,甚至已经成为银行“信贷文化”的一部分。

  最近,中国

银监会首次公开10大银行业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案例,表明银监会正在全力围剿银行贷款“潜规则”。

  在银监会1月30日通报的10起案件中,有一半涉及信贷及相关业务。列在第一位的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三亚分行原副行长潘在琼、陈运江和吴叶雄放贷受贿案,总计受贿8万元。

  在银监会监察局局长宫杰看来,尽管受贿金额不大,但相关案件却是发生在2006年中央打击商业贿赂行动部署之后,因此,此案的发生更显未来打击商业贿赂任务之艰。

  值得关注的是,银行腐败案焦点正在从信贷业务向其他业务部门转移。一些以往被认为是清水衙门的银行部门也变“混”了,比如科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保卫处原处长刘刚,在2003年11月至2005年12月,利用购买保卫设备之机受贿84万元,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

  再如,工行湖北省分行信息科技部原总经理吴为钢、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电脑部原经理曹云侃,分别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牟利,前者被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后者被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判处1年有期徒刑,缓刑1年。

  银监会强调,基建和IT项目等大额采购环节将是商业贿赂重灾区。鉴于此,银监会已专门下发《关于开展IT项目案件排查和整治的通知》。

  针对腐败案在银行业蔓延,部分法律专家表示,贪污受贿案件量刑过轻是主要原因。

  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指出,在同样数额下,贪污受贿罪犯罪人比盗窃罪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更大,如果前者起刑点还高于后者,显然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并且,同样额度,对于贪污受贿的处罚相对过轻。

  银监会一位官员亦表示,由于贪污受贿犯罪成本偏低,导致反腐难度加大。此次通报的10个案例中,犯罪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全部被判处了缓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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