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解读新修订信托业监管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2日 09:01 金时网·金融时报

  记者 韩雪萌

  近日,中国银监会修订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这些修订后的新办法,将从政策上引领信托业从一个崭新的起点,走上科学、规范的发展之路。

  要实现信托业的科学发展,必须要有法制建设做保障。修订原有的信托监管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托监管法规制度建设。原有的信托规范性文件数量较多、内容重复,不便于查找。同时,法规层次较低、效力不足。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原有信托监管法规不足之处相继暴露,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亟须进行清理和整合并加以修改和完善。

  这次修订信托监管法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调整,对信托公司经营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在信托公司固有业务方面,为实现受托人为受益人最大利益服务的宗旨,新办法强调“压缩固有业务,突出信托主业”,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固有财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实业投资。固有业务项下投资业务范围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从制度上割断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的利益输送纽带,督促信托公司更加专注服务于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其次,在关联交易方面,新办法“限制关联交易,防止利益输送”。在固有业务项下,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或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在集合信托业务中,规定除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情形外,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在此基础上,新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时,应逐笔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方面,新办法借鉴国际通常做法,对集合信托提出一些严格的非营业信托的要求。需要强调的是,新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只是规范集合信托业务,即属于营业信托范畴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也就是说,新办法规范的内容不包含单一资金信托业务,不能把集合资金信托的限制性要求套用在单一资金信托中,新办法并不要求诸如单一资金信托、民事信托等信托类型也要遵循集合资金信托的经营规则。

  第四,在信托公司的监管方面,对不涉及异地推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新办法取消事前报告的要求。在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宽准入”基础上,要求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实施“严监管”,并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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