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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下乡不应照搬城市经营模式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4日 03:53 第一财经日报
徐以升 在明确农行整体改制主思路的同时,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还明确了农行改革“面向三农”的市场定位和改革前提,并强调服务“三农”是农行的责任。 在农行2006年8月出炉的农行“十一五”规划中,我们看到农行回归“三农”的积极性。规划称,“十一五”期间农行计划为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投放信贷约4670亿元,并提出,从2006年开始,全行投放的涉农贷款和投向县域的贷款不低于全行年增量的30%。这是农行第一次明确提出支农资金投放规模。 农行在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对自身的定位问题,在做大做强县域金融之时,将不可避免地赋予县支行一定的信贷权,让县支行更好地发挥作用。但记者认为,在较大规模下放信贷权之前,农行首先需要确立一套区别于城市业务的业务流程和管理体系,同时做好县支行的内控工作。盲目下放信贷权有可能带来新的不良资产和改革成本。 目前已经清楚的事实是,虽然农行在全国每一个县都仍然设有分支机构,但近几年农行的信贷投放领域主流方向是在城市,农村和县域的分支机构扮演的主要还是吸收存款的角色。 因此,已经熟悉城市个人与企业信贷业务的农行,在回归“三农”与县域时,不能将城市金融的各项管理流程盲目搬到农村,搬到县域。在下力气铺开农村金融和县域金融战略之前,农行应通过试点等方式,首先创新出一套区别于城市业务的业务流程和管理体系。 2007年被农行称为是“改革年”,但与工、中、建三家银行相比,2007年更应是积极回归农村和县域的“探索年”。说到“探索”,是指对农村和县域信贷市场尚不熟悉的农行,需要抱着虚心务实的态度来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农行的定位精神。 农行的定位和改革问题,是被置于整个农村金融改革框架之内的。因此,农行在探索回归“三农”与县域之时,还需要深刻领会农村金融改革的整体原则,也就是可持续原则、适度竞争原则和政策扶持原则。 农村金融整体改革在明确可持续原则时,还明确了商业性金融应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并强调可以灵活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率原则。这就要求农行深刻领会,开发出富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在“三农”和县域市场也要做到商业上的可持续。 政策扶持原则同样适用于农行。尤其是在偏远落后地区仍拥有分支机构的农行,在这类地区开展金融服务时,有条件享受国家提供的在财税、货币政策等领域的扶持政策。 国务院在将农行定位于“三农”的同时,还将改革方向定位于“择机上市”,而成为一家公众公司更要求农行自身具备较强的赢利水平和赢利模式。 最后还有两个需要明确的问题是,首先,县支行等分支机构下放信贷权力,更要防止当地基层政府参与农行信贷投放,目前基层有信贷投放权的金融机构实属不多,地方基层政府有更强的欲望去支配一家银行机构,这一点在农信社的身上已有显现。 其次,在农行回归“三农”与县域,重新来探索与发展之时,金融监管当局尤其是地方监管部门也应该负起一定的责任。携手加强农行县支行等基层分支机构的建设,改善经营文化,加强监管内控,提高人员素质。插图/苏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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