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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指出企业开立账户银行不得歧视和选择客户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7日 11:44 金时网·金融时报
记者 宋焱 近来,一些注册资金额较低的小企业反映,有些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以“未达到开户最低金额”为由,拒绝为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这一做法是否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需符合什么条件、履行哪些程序?为此,央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请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是否对企业开立账户设定了最低金额限制? 答:可以明确地说,现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开立账户并没有最低金额方面的限制。银行账户是存款人办理存、贷款和资金收付活动的基础和门户,是社会资金流动的起点和终点。为支持各类经济主体的发展,现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对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存款人规定了平等的开户条件和标准,其中并未对企业开立账户设定最低金额标准。企业只要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开户条件,履行规定的开户程序,均可自主选择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实践中,个别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商业利益的考虑,采取对企业开立账户设定最低金额标准的做法,违反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规定。 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中,中小企业正在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促进社会经济增长和解决劳动就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社会各方面应当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为其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广大金融机构应当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丰富金融服务的形式和手段,改善金融服务的质量,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个别商业银行拒绝为小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做法,影响了小企业正常的资金结算,损害了小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合法权益,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致力于为各类经济主体的发展营造公平支付服务环境的宗旨相悖。 问:企业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需符合什么条件、履行什么程序? 答: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的主办账户,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企业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向银行出具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授权书和授权人身份证件),并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根据账户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企业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银行审查合格后,将开户资料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其对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惟一性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开户条件的企业,人民银行为其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银行再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同时,银行应与企业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即可申请开立其他非基本存款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对企业开立非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条件和开户程序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问:某商业银行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银行开户遵循双向选择的方式,存款人可以选择开户银行,银行也可选择客户"。这种解释是否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是各类经济主体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前提条件,直接关系到社会资金的正常结算和经济活动的有效开展。同时,银行账户服务是银行的基本业务,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最基本的金融服务,是提供其他各类金融服务的基础。为维护社会正常结算秩序,保障各类经济主体能够平等的享受最基本的金融服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开户银行,但银行不得歧视和选择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存款人可自主选择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存款人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户条件的,银行应为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因此,按照现行账户管理制度,存款人可根据自己的客观需要和各银行服务质量的不同,自主选择开户银行,而银行应本着公正、平等的原则受理客户的开户申请,为客户办理结算账户业务。银行在受理客户开立结算账户的申请时,应根据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审核存款人的开户资格,不得在制度规定之外为客户开立结算账户设定其他限制性条件或歧视性规定,对开立结算账户这一基础性金融服务的服务对象进行排他性选择。当然,对于不符合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存款人,或者不按要求提供开户资料、不按规定履行开户程序的存款人,银行有权拒绝受理其开户申请。 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什么,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如何促进银行改进账户服务? 答: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为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按照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自2003年起,人民银行对原有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先后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现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为基本点,一是遵循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原则,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二是明确了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资格,使具有结算需要的各类组织均可以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三是设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方便个人使用各类非现金支付工具。四是突破账户只能是属地开立和管理的限制,存款人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结算账户。 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强调了"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要求银行落实存款实名制的审核责任,对存款人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行进行审核;严格了对存款人支取现金的管理;加强了对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督和控制,建立了异常支付报告制度,加大了对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建立运行了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运用现代化手段实施对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控和分析。从施行以来的效果看,基本达到既能满足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又能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有效监控的目的。针对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中出现的问题,人民银行将进一步完善账户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积极受理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咨询和举报(遇到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举报);满足经济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开户需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查处和纠正中外资银行对单位和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中设置门槛和歧视性规定等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行为,使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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