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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文龙: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与监管引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 01:59 《中国金融》

  -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主任 楼文龙

  从历史的视角看,当前我们正处于一个金融创新活跃程度不断加深的时代。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这也是一个金融管制不断放松的时代。因此,在金融创新机制逐渐变化、复杂程度逐渐加深的情况下,我们需要更深入探究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互动作用机制,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引领和支持,以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

  金融创新的背景与主要趋势

  背景

  网络化为代表的技术发展。先进的电子计算机和通讯网络、高度发达的信息服务体系保证了商业银行能够进行全方位的业务创新,包括产品的创新和服务的创新。网络技术的爆炸式发展、普及使得更先进技术的运用成为可能,产品更新越来越快,成本越来越低。银行业充分利用先进的电子计算机和通讯设备逐步实现银行服务手段电子化,开发出了ATM服务终端、家庭银行、票据交换、国际金融信息电子传递、信息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等系统。同时,计算机的引入使得银行在产品设计时的数据、资料处理能力大大提高,使一些产品设计成为可能。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技术发展已经融入银行发展创新中,成为银行发展重要推动力之一。

  随着网络技术和金融领域结合的不断加强,出现了金融电子化及网络金融。金融电子化是指金融企业采用除互联网之外的现代通信、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等手段,提高传统金融服务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实现处理业务的自动化、管理的

信息化和决策的科学化的过程。网络银行是对金融电子化的延续和超越。从外延而言,网络金融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支撑的全球范围的各种金融活动和相关问题的总称,从内涵上而言是整个金融行业基于互联网、电脑和现代通讯技术的重组和创新。网络银行是指那些通过互联网提供零售与小额产品和服务,如贷款、电子商务、账户管理等的银行。网络化的技术和网络银行的发展为银行提供了更先进的业务处理方式,降低了金融服务的成本,同时以便捷、个性化的服务吸引了更多的客户和更多的交易机会。网络银行在带来诸多好处的同时也使得监管难度加大以及出现虚拟犯罪等问题,但商业银行的网络化趋势是不可逆转的。我国银行业也积极顺应这一趋势,发挥后起优势,努力地学习新技术、新方法、新的管理模式以提高竞争力。我国银行纷纷推出网上银行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据北京时代资讯有限公司发布的2005年IT预测报告显示,2004年我国金融业IT投资规模达到248.85亿元,预测到 2008年将达到343.53亿元。

  全球化为代表的开放背景。金融全球化是国际金融活动中的一种现象和趋势,其最基本的特征是,随着国际资本大量迅速流动,各国相互开放金融领域,多数国家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跨国发展,巨额国际资本通过国际金融中心按国际通行规则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运转。由此可以看出,金融全球化主要由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国际化构成。

  金融自由化是指一国国内金融管制的解除。20世纪70年代“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被提出。金融抑制理论探讨利率的提高或降低与金融抑制的关系,金融抑制是指一国采取人为管制的低利率政策,以及信贷配给、外汇管制等手段,以牺牲金融的发展来换取经济的快速发展,最终导致金融对经济的发展形成严重制约的一种现象;金融深化理论则要求政府放弃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过分干预,使利率和汇率能充分反映资本的价格,提高资本效率。这些要求与我国现阶段进行的利率市场化和汇制改革的目标是一致的。金融管制的放松不仅仅是利率和汇率两个方面,还有如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问题等。整体而言,我国国内的金融管制正逐渐按市场要求转变,金融生态环境不断好转。

  金融国际化主要表现为资本流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随着我国对外资进入金融业管制的放松,我国的金融国际化进程显著加快,就金融机构的国际化而言,现在已经有很多跨国金融集团在我国开展业务,积极介入我国银行业和金融业,而我国一些银行也已经努力地走出国门。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在全球化的进程中体现得更加明显,金融市场的地域限制在逐渐消除。譬如,我国很多公司纷纷在美国资本市场进行上市融资,银行业境外代客理财业务发展迅速,而国外的投资机构也纷纷投资我国股票市场(QFII)。

  由此可以看出,在全球化的开放背景下,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也不可避免地、积极地投入到全球化的进程中去,这使得金融创新活动的广度和深度大大地得到拓展。

  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如果说,我国大、中、小几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沿革过程中初步形成一种各自的比较优势或范围,如国有银行以其规模和网点优势服务于国有企业和居民、股份制银行以其机制灵活服务于中心城市大客户、城市商业银行则利用地方政府的支持服务于地方经济;那么,随着对外资银行的全面开放以及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竞争压力将迅速加大。如,外资银行在业务范围与经营地域方面实现了国民待遇,不再受到直接限制;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开始实现跨区域经营或是联合经营;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试点在经济发达县设立分支机构;城市和农村信用社机构逐渐向商业银行转化;监管部门对银行的产品创新支持程度越来越开明。这一切意味着,银行机构之间的竞争将不断加剧,可以说,竞争已经并且将进一步在每一个县市、每一个客户和每一个产品上展开。而金融创新将是决定竞争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社会公众金融意识与需求的提高。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外溢,知识传播的渠道不断拓宽,社会公众的学习能力和吸收信息能力不断加强,人们对金融知识有了更广泛、更深入的认识,金融意识持续提高。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了1000美元,储蓄存款长期快速增加,民间财富不断积累,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快速增长,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满足大量的有差异的客户和吸引潜在的客户,银行必须不断创新,设计出不同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需求。

  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环境的不断变换和新技术、新管理方法的使用,商业银行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积极创新,提高竞争力。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层次:

  金融业务与产品的创新。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可以被简单地概括为三个部分: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负债业务可以被看作是银行出售自己的产品,以获取资金的业务。银行必须不断在产品上作出创新,才能使自己的产品具有吸引力,以获取资金。国际市场上的创新有如:货币市场存款账户、现金管理账户、票据融资、回购协议等。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其目标是在控制风险情况下的收益的最大化。商业银行只有不断创新拓展资金运用渠道,才有可能获得收益。资产业务方面的创新有如: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贷款承诺、银团贷款等。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中间业务主要包括代理业务、信托租赁业务、结算业务、担保业务等。中间业务的创新是商业银行创新的重点领域之一。

  尤其是金融工程学的运用使得银行能够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其“量身定做”,创造出不同的金融产品或系列的金融产品。因此,从金融产品特别是衍生产品的角度看,银行可以说每天都是在不停地创新。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创新步伐不断加快,在金融衍生交易、个人理财业务、电子银行和银行卡业务创新领域都取得了可喜的进步。目前,已有62家中外资银行取得衍生品交易资格,2005年主要商业银行衍生产品交易额达到了14万亿元;近30家中资银行经办境内人民币理财业务余额达1300亿元,近20家外资银行在境内提供外汇理财产品;已有17家中外资银行取得开办代客境外理财的业务,共推出9款QDII银行产品;电子银行的业务规模也达到100万亿元,银行卡的发卡量从2001年的3.8亿张,增长到目前的10.3亿张。

  金融服务的创新。金融服务的创新也同时表现在两个层次,一方面,是金融服务理念的创新,即以客户为中心的金融营销理论的形成与快速发展。金融营销是指金融企业设计营销策略,以赢得客户,获得合理利润,以顾客为导向的经营哲学和管理活动。金融营销明确提出以客户为中心来开发和设计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其整个过程包括金融产品的设计、制作、服务、控制等活动。金融营销的发展大致包括四个阶段:一是金融机构“友好服务”阶段,即靠简单的广告、微笑服务等吸引顾客;二是产品创新,扩展金融产品深度与广度的阶段;三是重视金融服务定位阶段,对自己的形象和经营重点作出定位;四是现代金融服务营销阶段,制定完整的营销计划,达到自身和目标市场之间利益的互换,在相互发展中达到自身目标。随着金融服务理念的更新,银行有更多的动力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产品与服务,某种意义上,每一个客户、每一个产品都是一个创新。如目前各银行纷纷推出的种类繁多的个人理财业务。

  金融服务创新的另一方面是服务对象的拓展。除了有些银行正在推行的面向高端客户的私人银行业务外,突出的表现就是小企业贷款的推广。小企业贷款曾经几乎是金融服务领域的一个空白,但在支持小企业融资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监管部门提出的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的要求,大力创新机制,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初步统计,目前主要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余额近3万亿元,不少地区的小企业贷款满足率已经达到50%以上。截至2006年6月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12241.4亿元,比2002年末增加6662.1亿元,增长119%。其中农户贷款余额9454亿元,比2002年末增加5217.3亿元,增长123.2%,农民贷款难得到有效缓解。一个贷款品种的创新,满足了一类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推动着和谐社会的发展。

  现有产品研发的基本分析

  在实物经济中,产品和服务基本能被严格区分,产品有形而服务无形,比如说汽车是商品,免费定期维护就是商家提供的服务。而银行业本质上是属于服务业的,银行的产品和服务的区分界线不是很明显,银行的许多产品可以看作是服务的载体,是一系列服务的有序组合,如出口信用证就可看作是借贷行为和一系列服务的组合。因此这里的产品研发和实物经济中的涵义有所不同,是更宽泛意义上的产品。银行在决定是否要研发某一产品时,需要具有一定的评判标准,判断标准和分析角度主要有下面三个:

  成本—收益分析。成本—收益分析框架简单地说就是对一个产品、项目、服务或系统等分别作出成本面和收益面的分析、比较,预测产品的开发、项目的实施等给主体带来的结果,在方案之间作出优劣比较,为决策提供依据。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时,首先分析和确定影响成本和收益的各个因素,以及这些因素之间的相关关系,然后对每个因素所带来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分析、预测,最后综合起来得出产品带来的期望收益和预期成本,从而在此基础上作出决策。银行在创新和产品开发中也要遵循成本收益的基本原则,因为创新和产品开发的根本目的是为银行带来收益,增加银行的价值。如果一个方案的预期成本大于期望收益,那么这个方案的执行会降低企业价值,是不可取的。所以银行在决定是否开发某一产品之前,必须对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作出评估,以防止因盲目创新而带来银行价值的下降。

  风险管控能力。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的企业,高风险性是其主要特征之一,其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均暴露在众多风险之下,如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中间业务也有一定的风险,会产生或有负债,从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交易的不断复杂化,风险种类不断增加,风险的控制和把握也更加困难。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不断发展以及金融业的逐渐对外开放,国内银行面临的风险有不断加大的趋势。在新经济形势下银行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对自身进行风险管理,在新产品的研发中也要对风险进行严格控制。在产品创新时,首先要考虑产品风险的大小及其可控性,如果一种产品被研发出来,但其风险程度却是银行无法控制和管理的,那这种创新是没有实际价值的,必须将风险置于银行的管控能力之内。其次要考虑创新产品对银行总体风险的影响。除了少量的中间业务以外,银行的产品都具有一定的风险,但一个创新产品的推出不一定会带来银行总体风险的增加,也有可能是新产品的风险与银行原有风险相互抵消,银行总体风险暴露降低,那么研发的产品本身也可以作为管理风险的工具之一,创新的目的之一就是提供管理风险的工具。可以看出,创新产品会对银行的总体风险以及银行管控风险的能力产生影响,因此在产品创新时,产品对银行的风险管控能力的影响也必须加以考虑。

  客户群体满意程度。产品研发的第三个考虑因素是客户群体的满意程度。客户满意度是指顾客对所接受产品和服务的满意程度。在美国商务部设立的国家质量奖评奖标准中,将顾客满意程度指标分为八个子项:对顾客要求和期望的认识程度,客户关系管理,顾客服务标准,对顾客的承诺,对质量改进要求的解决,顾客满意度的确认,顾客满意效果,顾客满意度比较。对顾客要求和期望的认识程度在产品研发中显得尤为重要。产品研发必须有针对的客户群,只有先界定了所要面对的客户群,明确产品的研发是为了满足哪部分的客户或是为了吸引哪部分潜在的客户,只有充分界定和深入了解客户群体的要求和期望,才有可能研发出符合客户要求的产品。在产品研发后的维护和质量改进中也要时刻注意满足客户群体的要求。只有以客户满意程度为导向的产品研发才能被客户所接受,才能为银行带来竞争力,带来价值。

  现行监管法规中的若干不和谐之处

  关于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相互关系是上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理论研究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通常认为,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一个动因,金融创新又反过来促进金融监管更加完善,二者之间是一种正向的博弈关系。商业银行监管与商业银行创新之间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商业银行的本质是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监管是为了控制风险,维护银行业的稳定发展,两者之间目标的不完全一致导致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持续的博弈过程。银行不断摆脱监管的努力成为商业银行创新动力之一,同时也推动了银行监管的创新。当然,银行监管并不仅仅是被动的改变,很多监管的法规、方法等都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持续性,保证了监管的持续效力和银行业的稳定。因此监管也是在不断修正、创新和完善之中。从某种意义上说,金融创新都是在金融监管的空白或是模糊的边缘处产生;金融监管又是对金融创新的适应性调整,或是认可某种合理的创新让它成为惯例,或是制止取消某些不合理的创新活动以维持市场秩序。

  与此相应地,金融监管的立法理念也在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改变而不断改变着。在金融立法的初期是以规范性监管为主,主要是规定银行的经营范围等简单的合规性监管。在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政府认识到对金融业监管的重要性。金融立法也转变为以管制和安全作为基本理念,突出的表现是《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通过,确定了更加安全的分业经营模式。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化,银行在国际间展开竞争,以管制和安全为基本理念的立法理念已经不能满足监管和金融业发展的需要。为了依法促进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效率,促进金融机构积极、公平地参与国际市场之间的竞争,金融监管的立法理念进一步转变为效率和竞争。

  自2003年银监会成立专司银行监管职责以来,我国银行监管理念不断革新、监管水平不断提升、监管手段逐步丰富,整体而言,监管有效性在不断增强。但就现有情况来看,我们的银行监管制度与金融创新活动的活跃程度相比较,还是存在若干不和谐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些不和谐主要表现在:

  一是监管法规的缺位。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以来是以行政监管为主,在监管立法方面存在不足,立法水平不高,立法跟不上环境的改变。如,我国银行业监管立法在很多方面都只有市场准入制度却没有市场退出机制,导致监管无法依循。特别是对有关业务产品的准入政策,在我国整体的“法无允许则不准”的立法背景下,对很多产品(如曾经的多方委托贷款业务)既无明确的准入许可,又无明确的禁止法规。银行面对这些业务的市场需求时很可能首鼠两端:既怕监管部门的“秋后算账”惩罚,又怕错过市场机会。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力。

  二是监管法规的错位。在我国的监管法规体系中,有些法规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如清理三角债、强化金融宏观调控)下形成的。这些法规对于处理某些历史问题具有特定的意义,但在基础环境发生变化后,这些法规没有得到及时清理,甚至与后来发布的其他法规存在冲突,形成错位,导致银行在进行金融创新时无所适从。其结果可能是形成一种“逆向选择”:敢冒风险开展有关创新业务的银行都是风险偏好程度比较高的银行,而比较审慎的银行因受制于法规的错位而不敢开展创新活动,导致创新活力强的银行都是风险偏好程度高的银行,从整体上增加了金融创新的系统风险。

  三是监管法规的执行力弱。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引导作用在于“去伪存真”,即保护合法合理的创新活动,打击违规违法的所谓创新活动。我国目前很多监管法规都只有正面的指引,而缺乏明确的、可执行的处罚措施。如果不能通过提高监管法规的执行力度来加大监管法规的震慑力,其后果又形成一个道德风险:很多违规金融活动假借金融创新之名而行,而事后对违规活动的打击又一同抹杀了部分合理的创新成分。实践中这就反映为我国银行监管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现象。

  加强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引领与拓展

  从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趋势来看,金融创新作为金融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是整体金融监管体制所应鼓励而不是限制的。但在放松金融管制以刺激金融创新的过程中,金融监管如何加强对金融创新的引领与拓展,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则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长期的挑战。

  从监管理念上, 引领创新与稳定的协调发展。银监会成立之初所提出的“四四六”的监管新理念中,即明确了良好银行监管标准的第一条就是“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基于这一理念,近年银行监管在促进金融创新方面力度不断加大,金融产品不断丰富,与金融创新有关的监管法规陆续出台。刚颁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则是银行监管引领金融创新的一个新标志。

  为促进金融创新,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放松管制,但放松管制决不是放弃监管。为夯实金融创新所需的金融稳定基础,某些方面的金融监管应该是进一步加强,如打击违规行为、完善监管手段等。因此,银行监管既要维护金融稳定, 又要鼓励金融创新, 重要的是把握好鼓励创新与风险监管的尺度, 区别违规与创新, 找准监管切入点, 有所为有所不为。要实现“创新——监管——创新”的良性互动、螺旋式上升的正常态势。

  从监管制度上,拓展金融创新的空间。一方面,从监管法规上,要在完善健全监管法律框架的基础上,提高法规的前瞻性。金融监管法规的制定要有更大的包容性, 制定的程序要有公开性, 不但要考虑金融监管的要求, 也要兼顾被监管对象的利益, 为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提供一定的空间。要引导金融业从单纯的产品创新向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要尽快推进目前的法规清理工作:一是应尽快修改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以适应银行创新业务的实际需要。对银行业竞争中互相攀比打“擦边球”现象, 规避法规的创新业务行为, 应迅速地完善法规。二是要及时废止或修改过时的法规, 特别是涉及同业的交叉业务, 如个人理财、代理

证券、代理保险业务等, 要有针对性的制定和修订相关法规。

  另一方面, 从监管措施上,要按照“宽准入、严监管、多支持、管得住、快发展”的思路,改变重事前准入、轻事后监管的“严进宽管”模式,消除“重审批、轻管理”模式的后遗效应。除对需要审慎发展的投机和虚拟性较强的金融创新业务实行审批制外, 大量的业务准入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后监督控制机制, 实施动态监控, 有效防范创新业务的风险。对一些适应市场、风险可控、能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科技应用水平的创新业务要体现出市场准入方面的政策支持。要在风险可控、后患可防的情况下,进一步推进金融创新活动的发展速度,促进全社会金融服务水平的提升和和谐社会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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