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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出台 村镇银行跃入农村金融版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 13:37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信息网

  摘要:22日中国银监会发布新政策,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此举旨在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同时也为农村金融机构业务拓展和发展壮大带来广阔的空间和良好的历史机遇。

  22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
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银行,并准备在农村增设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等三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意见》指出,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而言,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辖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

  另据《意见》规定,将允许新设立三类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村镇银行,包括设在县及县级市的村镇银行,以及设在乡镇的村镇银行;二是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主要设在村和乡镇一级。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子公司,由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

  与此同时,还对农村信用社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两类现有机构取消了一些政策限制,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农村信用社,将农村信用社代办站改造为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增设分支机构。

  另外,上述五类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注册资本、营运资金、投资人资格和入股比例、业务准入条件和范围、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机构审批、公司治理等七个方面均享受调整放宽的政策,并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目前银监会正在起草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细则,争取早日试点,其首批试点将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等6省(区)的农村地区展开。

  银联信分析:

  近年来金融机构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其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地区信贷投入不断增加。11月末,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涉农贷款余额达到4.5万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20%。其二,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大幅增加,农户贷款覆盖面逐步扩大。11月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12593亿元,比年初增加2098亿元。其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正在农村地区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农业发展银行经银监会批准在部分省份的分支机构进行小企业贷款试点,邮政储蓄机构的一些网点也开始了小额质押贷款试点工作。

  但新农村建设对银行信贷和金融服务提出了更新挑战和更高要求。其一,资金需求总量更加巨大。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测算,到2020年,新农村建设新增资金需求总量为15万亿元左右。按照过去农村投入资金中财政资金、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的经验比例,即使考虑到公共财政加大对新农村建设投入的情况,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中的大部分仍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其二,服务需求方式更加多样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涉及多领域、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需求,既有一般农户的小额信贷需求,也有产业集群化龙头企业的大规模资金需求;既有普通的存贷款服务需求,更有各类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和理财等服务需求,客观上要求金融服务品种更加丰富,服务手段更加多样,服务方式更加便捷,而现有的农村金融服务在这些方面显然还存在明显不足。其三,中西部金融服务需求更加突出。现有的金融服务在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差异明显,中西部特别是西部地区金融资源不足,金融网点不足,竞争力不足,金融服务整体水平较低。

  可见,《意见》的出台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无疑将极大地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并由此催生农村市场的进一步发育,连锁拉动农村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同时也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拓展和发展壮大带来广阔的空间和良好的历史机遇。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注册资本门槛降低,但《意见》强调,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这充分说明了银监会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因此新政策可能会带来的风险也会大大降低。

  [本文由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信息网提供,未经北京银联信信息咨询中心书面许可,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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