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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发展村镇银行不宜忽视规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 00:24 21世纪经济报道

  周炳林

  12月22日,银监会公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各类小型银行机构。监管层前所未有的开放态度一时间得到了诸多的好评。

  发展农村金融的难点在于金融服务的小型化、分散化。从政策相应措施看,监管层解决这一难点的办法是降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分散地设立许多小型银行机构,如《意见》规定,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分别为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但是从根本上讲,农村金融小型化、分散化需要贷款发放要小型化、分散化,而这不必然要求经营机构的小型化、分散化。即使在农村地区,必要的规模在维持银行信誉、防止挤兑、获取低成本资金等方面均大有用处,规模过小的银行遍地开花,会造成巨大的金融风险。

  实际上,即使是今天,规模在银行业正常运营中仍然举足轻重。本报联合其他单位的一项研究发现,“银行客户通过他们对银行的信任建立关系,规模带来声望,进而帮助建立这种信任关系”;而对于正常经营的银行,规模和资产流动性及资本充足率之间有着明显的负相关关系;“较大的银行可藉由它们的规模通过较少的昂贵资本及流动资产生存下来”。这意味着,在应对储户提现和其他日常运营问题上,规模较大的银行所需的高流动性资产(如现金)与总资产的比例较低;规模较大的银行进行正常经营,所有者权益所占总资产也不需要太高;同时,这类银行还可形成规模较大的活期存款、各种汇兑头寸,而这些资金的成本均很低。以上表明,规模对于维持银行稳定,提高收益,降低成本有着重要意义。

  现有的其他研究也显示,规模过小的金融机构根本就难以存活,要求一个较高的、区别于一般公司法人的资本金规模也是各国银行业监管的一个惯例。实际上,即使是专注于向穷人提供小额贷款的孟加拉国格莱明银行也没有跳过规模约束的门槛,至2006年6月底,该行累计贷款总额是2810亿塔尔(折合人民币322亿元),现存贷款余额是317亿塔卡(折合人民币36亿元),2006年预计全年新增贷款540亿塔尔(折合人民币62亿元)。这在孟加拉国或者世界其他地方都不是一个小的规模,尤努斯的成功之处正在于将小额贷款业务做大。

  为此,发展农村金融不宜忽视规模与金融稳定、收益、成本之间的客观规律。在农村地区,发展金融真正需要大加利用的是这类地区特有的诚信机制:农村的人们收入不高,但是人们的流动性低,博弈次数多,人与人之间一般有大量的宗族裙带关系,这种情况下,收入低下影响偿债信誉这一点可以被农户之间的信用合作所弥补。

  格莱明银行即通过了农民的信用合作,保证了很高的还款率。在格莱明银行,每个贷款申请人都必须加入一个有连带还款责任的“贷款支持小组”(由相同经济与社会背景、相似贷款目的的人组成),这改变了单个成员不稳定的行为方式,极大地调动起借贷者们自我管理的积极性,最终降低了格莱明银行小额贷款的运营成本。

  由此可见,农村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提高农户偿还贷款的可靠性,如果这一点得以突破,分散发放的小额贷款的收益性、安全性则可有保障,各类金融机构自然会进入该市场谋取收益。但是,农村金融机构的小型化、分散化改革的是“贷款发放者”,这与“贷款获得者”的信用增级是两回事,同时,农村金融机构如此设置很可能又使其本身就蕴涵着巨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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