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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中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与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 11:08 《中国金融》

  - 本刊记者 延红梅

  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已走过了26个年头,在开放广度和深度上均发生了质的变化。其间也是中国金融改革深化和银行业整体发展的历程。 2006年12月11日,《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开始生效,我国将全面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关于对外开放银行业的承诺。在这一令人瞩目的时刻,本刊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银监会监管三部负责人。

  记者:首先请您回顾一下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历程。

  三部负责人:作为金融对外开放整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从 1980年到2006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1980~1993年。这一阶段,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总体战略是,通过外资银行的进入,引进外汇资金和改善对外资企业的金融服务,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1980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1981年,南洋商业银行在深圳设立分行,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的第一家营业性机构。在不断适应经济金融发展需要、稳步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方针的指导下,中国银行业扩大了对外开放地域,逐步从经济特区扩展到沿海城市和中心城市。经过13年的发展,截至1993年底,外资银行在中国13个城市设立了76家营业性机构,经营对外资企业和外国居民的外汇业务,资产总额达到89亿美元。

  第二个阶段为1994~2001年。这一阶段,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加快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对外贸易全面发展,外商投资显著增加,外资银行业务随着外资企业在中国的迅速成长以及中资企业国际业务的发展而快速发展。在修订和完善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基础上,全面规范外资银行的第一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于1994年颁布,该条例规定了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标准,使外资银行在华经营逐步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银行业对外开放地域在第一阶段开放的基础上扩展到全国范围,外资银行可以在中国所有城市设立分支机构。为促进外资银行业务进一步发展,1996年颁布了《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对外资企业及境外居民的人民币业务,加速了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截至1997年底,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达到175家,4 年内增加了99家,资产总额增长了3倍多。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外资银行在亚洲地区的发展趋于谨慎,在华机构布局和业务拓展也明显放缓,个别外资银行退出了中国市场。1998~2001年期间,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仅净增了15家。为促进外资银行在华发展,中国政府适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批准深圳为继上海之后第二个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城市;允许外资银行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解决其人民币业务资金来源问题;放宽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地域限制,允许上海市外资银行将人民币业务扩展到江苏和浙江,允许深圳市外资银行将人民币业务扩展到广东、广西和湖南。在外汇贷款规模逐年收缩的同时,上述措施促进了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发展。

  第三个阶段为2002年至今。这一阶段,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贸组织。在五年过渡期内,中国认真履行承诺,有序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稳定的开放预期和适时的政策调整推动了外资银行加速发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五年来,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从190家增加到283家,剔除机构合并等因素净增加93家。这一阶段的开放措施主要包括:

  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自加入世贸组织之日起,向外资银行开放对所有客户的外汇业务;逐步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从加入时的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四个城市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逐步将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从外资企业和外国人逐步扩大到中国企业和中国居民。同时,逐步放松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限制,取消外资银行人民币负债不得超过外汇负债50% 的比例;放宽对外资银行在境内吸收外汇存款的比例限制;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

  在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同时,中国还根据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需要,在承诺之外积极实施了一系列自主开放措施。第一,积极支持和鼓励外资银行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提前向外资银行开放了西安、沈阳、哈尔滨、长春、兰州、西宁等城市的人民币业务,放宽其在这些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盈利资格条件,为外资银行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开辟了绿色通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其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的申请。第二,适时调整外资银行营运资金政策,逐步减少经营本外币业务的营运资金档次,降低营运资金要求。第三,允许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同步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客境外理财及托管业务,允许外资银行开办代理保险业务。第四,根据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允许香港和澳门地区银行以优惠条件在内地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第五,调整外资金融机构参资入股中资银行比例,允许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按照自愿和商业原则投资入股中资银行,参与中国银行业改革。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现状如何?

  三部负责人:关于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现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概括。

  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中国政府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和自主开放政策的需要,修订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逐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外资金融机构驻华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为主体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保障了银行业对外开放依法、有序推进。此外,在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方面,银监会2003年12月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从资产规模、资本充足性、盈利持续性等方面规定了境外投资者的资格条件,规定了投资入股中资银行的具体比例,为中外资银行股权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机构设立和市场布局。截至2006年9月末,在中国注册的外国独资和合资法人银行业机构共14家,下设17家分支行及附属机构;22个国家和地区的73家外国银行在中国24个城市设立了191家分行和61家支行;41个国家和地区的183家外国银行在中国 24个城市设立了242家代表处。近年来,外资银行还加快了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的步伐,共设立营业性机构24家,占全国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总数的8.5%。

  业务品种和经营规模。根据法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独资银行和合资银行为营业性机构,经批准可按规定经营存款、贷款、结算、托管和代理保险等业务,并可在满足开业时间、盈利状况和审慎经营等方面的要求后申请开办人民币业务。与此同时,中国积极鼓励外资银行金融创新,允许外资银行在华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个人理财、代客境外理财、电子银行等业务,促进了外资银行业务品种和服务方式的多元化。截至2006年 9月末,外资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超过100种,111家外资银行机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在华外资银行本外币资产总额为1051亿美元,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2%,存款总额334亿美元,贷款余额549亿美元;外汇资产总额716亿美元,存款150亿美元,贷款340亿美元;人民币资产总额2649亿元,存款总额1174亿人民币。

  风险监管状况。在逐步扩大开放的同时,中国政府参照国际良好监管经验与做法,不断建立健全对外资银行科学审慎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框架,加强非现场监管分析,有计划地实施现场检查,不断提高外资银行监管水平,促进外资银行在华稳健经营。截至2006年8月末,在华外资银行不良资产率为0.79%,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充足,多年来保持连续盈利。与此同时,对于少数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审慎经营的外资银行,加大了风险防范和查处力度,针对近年来查出的大额虚假交易、超范围经营人民币业务、关联授信严重超标等问题,先后取消了9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罚款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记者:自我国银行业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都取得了哪些成就?

  三部负责人:从总体上看,中国银行业已形成了以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经济圈为核心、向周边地区辐射的开放格局,所取得的主要成就可以概括为五个“促进”:

  促进了中国对外贸易发展和引进外资。外资银行金融创新起步较早,业务品种相对丰富,特别是在国际贸易融资和结算、银团贷款、现金管理和理财服务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外资银行的进入丰富了中国银行业市场的产品,强化了中国银行业服务功能,改善了包括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在内的投资环境和市场环境,促进了中国对外贸易和引进外资的发展。与此同时,外资银行利用其海外机构网络和系统,为从事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中资企业提供融资及其他金融服务,支持了中资企业国际业务的发展。外资银行还通过为在华机构注入资本金和营运资金以及投资入股中资银行等方式,支持了中国经济发展对外汇资金的需求。

  促进了中国金融市场深化和银行业加快改革步伐。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逐步扩大,外资银行在中国的机构数量和经营范围不断扩大,日益融入中国银行业的各个层面,提升了中国金融市场的功能,活跃了同业竞争。综合考虑对外开放和经济改革等因素,为尽快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我国政府在银行业扩大开放的过程中加快了改革步伐。目前,除中国农业银行外,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都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引入了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并在资本市场成功上市,其他配套政策措施正在稳步实施。与此同时,中小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重组改造也正在有序推进。银行业改革特别是外资金融机构作为长期战略投资者的进入,促进了中资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引进了银行管理的专业人才,提高了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金融创新能力及综合竞争力。从总体上看,银行业对外开放促进了银行业改革更加快速、全面和深入地推进。

  促进了中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外资银行将先进的管理理念、成熟的管理技术和产品引入中国市场,促使中资银行提高了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加快了制度、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创新步伐。在组织架构方面,中资银行开始优化内部管理架构,积极探索和实施垂直化管理体制,逐步强化业务管理线的职能;在业务流程方面,中资银行加快了以客户为中心、以风险控制为主线的业务流程再造,推行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的控制系统,加速了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和完善,提高了经营分析和管理能力;在经营模式方面,中资银行积极探索经济资本增加值、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等业绩考核方法,逐步发展高附加值产品,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开拓零售业务,实现业务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的转变和优化。中资银行金融创新能力和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

  促进了中外资银行合作的深化。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以来,中外资银行的合作日益密切,从业务合作发展到股权合作,正在形成共同发展、互利共赢的格局。在业务合作方面,中资银行在外资银行管理技术和研发优势的支持下积极开展新的业务品种,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外资银行从中资银行融入资金弥补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金缺口,并通过与中资银行建立代理关系提高结算效率和业务覆盖范围。在业务合作的基础上,中外资银行展开了更深层次的股权合作。截至2006年9月底,已有27家境外机构投资入股20家中资银行,入股金额181亿美元。外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不仅增强了中资银行的资本实力,改变了中资银行单一的股权结构,更重要的是促进了中资银行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促进了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先进银行逐步接轨。参股中资银行也为外资银行提供了参与和分享中国经济发展和银行业改革成果的机会,极大地扩展了他们在中国的市场覆盖范围,有利于其深入开拓中国市场。

  促进了中国银行业监管水平的提高。银监会高度重视银行业对外开放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和审慎监管。在银行业对外开放进程中,银监会参照国际银行监管惯例,逐步创造公平、统一、透明的监管环境,在统一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根据外资银行发展状况,不断完善外资银行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的建设,建立风险评估、外国银行分行综合评价和母行支持度评价等监管体系,提高外资银行监管水平。银监会还通过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银行业风险监管和防范能力。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银监会积极参与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和《新资本协议》等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并不断创造条件推动本地化实施,促进了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化和专业化。

  记者:2006年12月,我国将全面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关于对外开放银行业的承诺,全面开放银行业将意味着什么呢?

  三部负责人:随着五年过渡期安排的结束,即2006年12月11日前,中国将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即由目前开放的25个城市扩展到全国;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对象限制,向外资银行开放国内居民个人的人民币业务;取消现有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包括关于内部分支机构和经营许可的措施。简言之,就是要给外资银行国民待遇。

  不过,以下两点必须予以说明:

  第一,外资银行只能在我国承诺的基础上享有国民待遇。因为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定义,金融服务领域的国民待遇不是一种普遍义务,而是成员经过谈判、按照其承诺的金融服务范围以及明确列出的适用条件,给予其他成员的金融服务和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本国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也就是说,外资银行需在我国承诺的银行服务范围内、并满足我国承诺中保留的资格条件的基础上,才享有国民待遇。

  我国承诺的银行服务范围是:接收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金融租赁;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担保和承诺;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对于上述范围外的银行服务,我国可以自主选择开放或不开放。

  我国承诺中保留的资格条件主要是:外资在华设立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要求、从事本币业务的资格要求等。对于这些资格条件,我国可自主决定中资银行是否也需适用,以及何时或是否对外资银行降低相关要求。

  第二,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要遵循审慎监管的原则。金融服务部门被视为经济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国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世贸组织成员已达成共识,即纠正市场失灵和金融业外部效应需要规章政策,金融自由化所能带来的利益必须以国内存在合适的监管和规章机制为基础和条件。因此,世贸规则在推动各成员取消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和逐步实现金融自由化的同时,也强调成员可以出于审慎原因,为保护投资人、存款人、投保人等的利益,或为保证金融体系完整和稳定而采取措施。也就是一成员采取审慎监管措施不受到GATS自由化条款的约束。在银行部门,以下措施被公认为是审慎要求,包括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对风险集中的限制和对风险管理系统的要求、流动性要求、禁止内幕交易和导致利益冲突的交易、不良资产分级和拨备的规定、对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的“胜任和合格”测试、透明度和披露要求等等。

  总之,正确理解和把握我国银行业在过渡期结束时需兑现的承诺、澄清外资银行享受国民待遇的具体含义,有利于消除可能存在的认识上的误区,既可以防止出现对中国银行业的开放政策有“一步到位”的过高期望,也可避免出现对开放政策的盲目恐慌。与此同时,监管当局对外资银行采取的监管措施也不致被理解为对中资银行的保护。

  记者:在全面开放的同时如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以防范风险、保证我国金融安全?

  三部负责人:银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在对中国金融体系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风险。作为银监会专司外资银行监管的部门,我们将和银监会的其他监管部门倾力合作,高度关注开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不断完善外资银行审慎监管体系,采取更系统、更深入、更专业的监管措施,维护中国银行体系安全,更好地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

  坚持扩大开放与严格监管并重,根据国际标杆和惯例提高监管专业化程度。按照银监会的统一部署,在下一阶段的开放中,将从多方面提高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首先,加快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监管标准的统一,特别是统一中国境内注册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监管标准,致力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其次,加快国内监管标准与国际监管标准的统一,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透明度,不断提高中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最后,积极改善银行监管基础和外部环境,推动国际会计准则在中国银行业的全面实施。

  根据新时期银行业对外开放特征,进一步完善监管法规和制度。银监会始终坚持依法开放,依法监管,在逐步开放的同时,系统推进外资银行监管法规和监管制度建设。近期,我们的重点工作包括:第一,充分考虑中国银行业和外资银行发展的新特点,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监管的部门规章和各类监管指引,特别是完善外资银行公司治理、跨境交易、资产转移以及母行对在华机构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为对外开放和外资银行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第二,进一步完善外资银行监管框架,提高监管手段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完善对外资银行法人机构的综合评级。第三,强化非现场监测分析,提升风险预警和评估能力,提高现场检查深度和针对性,加大执法与处罚力度。

  完善风险监管手段,增强监管的审慎性和有效性。我们将在监管实践中更加注重微观监管与宏观监管、常规监管与特别监管的有机结合,促进外资银行稳健经营,防范系统性风险。在微观监管方面,继续推行全面风险监管,监控外资银行境内外、表内外和本外币业务各类风险;实施合并监管,监控单家银行在华所有分支机构的整体风险,防止监管套利;按照高风险多监管、低风险少监管的原则实施个性化监管,激励外资银行根据中国市场实际情况不断改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相协调。在宏观监管方面,密切跟踪国际银行业的发展状况和趋势,防范全球性、区域性和国别性金融风险通过外资银行对中国银行业的传染;以银行业监管信息系统为基础,监测分析外资银行跨境资金流动,监控大规模、非正常跨境资金流动;开展高风险机构和新型业务的系统性检查,有针对性地实施专项检查。此外,在常规监管不足以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有选择地实施特别检查和特别监管,加大对高风险机构的监管力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存在非审慎经营行为的外资银行,实施不同形式的特别监管。

  采取多层次风险防范措施,维护中国银行体系安全。对于外国银行分行,中国在市场准入方面要求外资银行母行承诺无条件承担在华分行全部债务,日常监管中要求其在中国境内资产总额必须高于境内负债总额,营运资金的30%必须以六个月以上定期存款或国债形式存放在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对于外资法人银行,在市场准入环节应支付足额资本金,日常经营中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并在任何时点上维持与业务发展和风险程度相匹配的资本水平。上述两类机构转入境外资产必须经过批准,不得将高风险资产和非法交易资产从境外转入境内。此外,我们还将研究开发综合性的危机处理系统,根据风险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建立分层次危机处理机制,防范突发性和系统性风险。

  记者:11月8日国务院通过了经修订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次《条例》修订的一个主要内容是实施法人银行导向政策,请问这种导向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激励措施?是否意味着外国银行分行今后业务经营将受到限制?

  三部负责人:此次《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是:认真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开放承诺,全面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水平,在我国承诺的框架内,实施国民待遇;同时,从维护我国金融体系安全、保护我国存款人利益以及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主动性、有效性和充分性考虑,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审慎监管原则,鼓励外资银行设立或转为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也叫子行),我们称其为法人导向政策。

  从国际通行做法看,许多国家鼓励外国银行建立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这主要是考虑:第一,由于外国银行分行是其母行的组成部分,其母行跨国经营,跨国负债,一旦母行发生流动性风险或者支付危机,其分行所在国家的存款人一般难以得到优先清偿保障。第二,考虑到监管有效性和风险的可控性,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通行安排是,只允许外资在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加入本国的存款保险体系,外国银行分行均由其母行统一加入母国的相应体系。因此,为保护本国公众存款人利益,通常不宜让外国银行分行从事本币零售存款业务。我国存款保险体系一旦建立,也会有同样的制度安排。第三,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要求,外国银行分行主要受其母国监管当局监管,分行所在国家(即东道国)监管当局无法对其法人的资本充足率、损失拨备充足率、大额授信集中度、资金跨境流动及存款支付能力等进行实时、有效监管,无法阻止或者监控外国银行总行将分行的大额资金跨境转出。而对当地注册法人银行,注册国即东道国监管当局可以直接采取上述各项监管措施,对其进行风险隔离,最大限度保护本国存款人利益。

  此次《条例》修订,在自愿和商业原则基础上,鼓励外国银行设立或者转制为具备法人资格的当地注册银行,对法人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包括对企业机构和个人客户的人民币业务。而对外国银行分行(母行在境外注册),除允许其继续经营现有的全面外汇业务和对企业机构的人民币业务外,还新增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

  法人银行导向政策有五项激励措施:

  允许外国银行分行转制为其母行单独出资设立的独资银行。在技术上,外国银行应当先设立“独资银行”,然后将现有外国银行分行并入“独资银行”。

  法人银行人民币业务准入条件优于外国银行分行。一是允许法人银行从事全面人民币业务;同时,为增加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资金来源,允许其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二是法人银行总行初次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仍需满足的审慎性条件;总行获准后,其下设分行,在满足营业网点、安全设施等审慎性条件后,可在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经营人民币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开展人民币业务需满足同样的审慎性条件,且需单家审批。

  业务范围上的国民待遇向法人银行倾斜,例如,允许外资法人银行从事银行卡业务;而外国银行分行由于非法人主体,将不能从事银行卡业务。

  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无论经营何种层级的业务,分别为10亿元人民币和1亿元人民币。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外汇业务营运资金最低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全面外汇业务和人民币批发业务营运资金最低为3亿元人民币。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继续保持单家考核。

  允许外国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银行后,其母行在中国境内按其要求仍旧保留一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法人导向政策不意味着对外国银行分行业务范围的限制。从修订后的《条例》的相关规定看,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要求进一步降低,业务范围进一步放宽,限制进一步减少,总体上外国银行分行的经营环境将有很大改善。主要表现在:一是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要求由原来的6级简化为2级,营运资金要求降低。二是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此项业务范围放宽不增加营运资金要求。三是取消对外国银行分行吸收境内外汇存款的比例限制(即外国银行分行在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境内外汇总资产的70%)。 四是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在自愿原则下,随时可以依法依规转制为法人银行。

  记者:全面开放后我们又将如何进一步促进中外资银行的互利共赢和谐发展?

  三部负责人: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的结束,中国银行业开放将在2007年进入一个新时期。银监会将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开放主动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提高监管专业化程度和有效性。具体而言:

  一是贯彻执行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做好有意从事全面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的转制工作。与此同时,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从发展中国家角度积极参与规则制定和实施,争取有利于中国银行业发展的条件。

  二是做好银行业全面开放应对工作。一方面继续推进以国有银行为主的银行业改革,充分考虑银行业全面开放面临的竞争,促进产品创新,改善业务结构,培育中资银行核心竞争力,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另一方面充分运用世贸组织规则,科学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保障条款”和“审慎例外”规则,合理保护我国银行业合法权益。同时继续贯彻“扩大开放与严格监管并重”的原则,培养一支稳定的、专业的、熟悉国际惯例的外资银行监管队伍,提高监管人员对银行业开放相关问题的敏感性以及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是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充分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促进中资银行到境外发展。目前,中资银行的境外机构有限,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内部管理的加强,资本充足率逐步提高,资产质量不断改善,我们将有一定条件在自由贸易区谈判和双边贸易谈判中向谈判方提出要价,或要求对等开放,从而积极推动中资银行到海外设立机构,提高我国银行业与国际银行业的一体化程度。

  四是全面清理法律法规,完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统一中外资银行监管政策。

  与此同时,要促进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深层次合作。总体原则是,坚持引进战略投资者与发挥自身优势相结合,提升持续发展能力;坚持引进先进技术与消化吸收相结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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