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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工行作为上市公司要有自我约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 10:55 每日经济新闻

  龙伟

  我不是律师也不是这方面的专家,我只是作为一般消费者来评判这件事。里面的两个疑点让我不得不思考。

  首先,章程能随便改吗?银行与其他服务性企业一样,面对的是众多的消费者,两者之间的关系肯定不对等,工行是主体,另一方是成千上万的用户。工行此举无疑是单方面宣布新章程,很多用户肯定不知道,而且我们也无法得知工行是否尽到了公示义务。如果正如工行的某位经理所讲,如果用户对章程不满意,可以在年底之前停掉网银功能,否则就被视为认同。这点怎么讲都感觉很不合理,工行已经是单方面改变了,况且很多用户之前已经签订了协议,协义的期限可能会跨过明年甚至更远,单凭工行的一纸文书就要做改变吗?如果真要修改,就算是向好的方面修改,也需要双方达成统一共识,不能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其次,工行这些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听起来好像有道理,但密码丢失到底是个人责任还是银行责任无法确认,也无法查证。这其中,肯定会有用户自身的责任,不小心丢失了密码,也有可能是黑客侵入银行的数据库,调走了用户资料。在两者的关系中,银行与用户分处强势与弱势地位,也许不管何种情况,银行都可以拿用户自身责任来作推卸,那么用户如何去举证数据不是自己遗失的呢?相信对于许多普通用户来讲,做到这点比登天还难。所以,我认为,举证方面更多的责任该由强势的银行来负责,毕竟,我们根本无法得知银行的数据库是怎么回事,以及他们有没有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来防止恶意侵入。

  其实在我们的平常生活中,不管是交话费还是购房都会碰到类似工行章程的问题。不管是买500万元的房子还是交100元的话费,消费者都是在弱势的立场。一旦面对纠纷,消费者大多能找的机构只有消协,而消协又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权力,更何况这些大多还是垄断性的企业。在没有充分竞争的市场里,消费者能奈何得了他们吗?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到底对这样的合同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有规定就必须按照法律条文执行,如果没有,那就说明法律在这方面有待加强。

  国家赋予这些企业垄断的权力,换个角度来讲,这些权力同样是大众赋予他们的,可是我们换来的却是如此的服务,这点是怎么也讲不过去的。工行已经是上市公司,所以不能让他们光是享受权力,更要有约束,要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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