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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化为外资银行带来广阔发展空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11:50 金时网·金融时报

  FN记者 王晓欣 韩雪萌

  按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今年12月11日,我国将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为了全面履行承诺,依法对外开放和监管,促进中国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中国政府在征求吸收各方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正式公布,并将于12月11日施行。

  人民币业务对外全面开放

  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

零售业务,一个基本的导向是鼓励外资银行在本地注册,注册后将获得完全的人民币零售业务资格,其业务范围中相比于外资银行分行多出了“
银行卡
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这两大业务。虽然本地法人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都享受吸收公众存款的职能,但法人银行方面没有任何限制,而外资银行分行则规定只可吸收100万元以上人民币存款。这个规定与我国对人民币开放的承诺是一致的,这也完全符合世贸组织允许的审慎性原则。依照审慎监管原则和国际通行做法,这并不是一种限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外国银行分行在华开展业务的一种便利和优惠。对于需要从外资银行分行转制成为法人银行的,该规定给出了充分的便利,不但允许设立专门的周转资金的分行,审批上也是一路绿灯。

  内外资银行同等“国民待遇”

  由于正处于中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前夕,新条例的多项规定都拓宽了外资银行在中国发展业务的空间,并享受到更多便利,享受到同等的“国民待遇”。

  此前外资银行没有在中国本地注册,仅以分行的形式在华开展业务,其监管责任由外资银行总行及其母国监管当局负责。今后,外资银行在中国注册为子公司之后,将由中国的银行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从而,内外资银行有了相同的竞争环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说,我国税收,特别是所得税,不是按照是否注册为法人银行来区别的,现在是按照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来区别的。外国银行分行转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仍然是一个外资银行,在所得税优惠方面与以前是一样的。当然,我们现在正在考虑对外资和内资的所得税进行改革。在改革过程中,也会考虑到外资企业,包括对外资银行的优惠政策及其连续性。

  外资银行入股比例尚无调整

  中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非常充分、非常广泛,是全方位的开放。外国的金融机构除了可以在中国设立分行、设立独资银行和设立合资银行以外,同时中国还鼓励外国信誉良好的国际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中资的商业银行,成为中资银行的合作伙伴。截至目前已经有25家外国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近20家中国大中小型商业银行。这些战略投资者的引进,为改善中资银行的公司治理机构,提升风险管控能力,提升金融创新能力,以及提升他们的整个市场的竞争力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说,外国银行投资入股中资银行,属于跨境银行间的购并领域,不属于入世承诺的范围,也不属于《条例》的规范范围。至于入股20%或25%的比例是否进行调整,以及是否有其他的修订,都将通过制定其他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监管部门也将对外资银行投资入股中资银行进行动态的、持续的评估。

  宋大涵表示,有关方面正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问题进行研究,但是,对银行业单独作出规定,还是对金融业,包括证券、保险统一作出规定,还没有达成完全的共识。在新的法规出台以前,还是按照银监会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独资合资银行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

  王兆星说,在《条例》当中要求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银行控股或者主要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这一点正是基于商业银行是一个经营货币的高风险金融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股东资质、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的风险管控。同时也必须有效地控制股东和银行内部的关联交易。目前,在投资入股中资银行当中,有些股东,甚至是很大的股东不是商业银行,这个情况是存在的。投资入股的这种行为,不是《条例》规范的范围。作为中资银行的战略投资者,应该符合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构资质的要求,它必须给所投资的银行带来先进的理念,先进的管理、先进的技术和金融创新的能力。否则,只能作为财务投资者而不能作为战略投资者。

  《条例》对于外资银行全新业务范围的界定和监管原则的国民化,充分体现了我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和认真履行承诺的负责任态度。随着

中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的进一步完善,必将为外资银行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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