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银行处置不良资产亟须优化外部环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 10:21 金时网·金融时报

  章永哲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一直都是我国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针对商业银行,特别是大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但与大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改革相比,中小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对此,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行长金维虹11月7日在第二届北京国际金融博览会暨中国金融年度论坛上建议,我国亟须进一步优化中小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环境、法律环境、执政环境和信用环境。

  目前,我国中小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在历史包袱化解、政策环境、信用状况等方面,同大银行相比有一定差距。对大银行的历史包袱,中央政府采取了综合措施进行化解,先后两次对不良资产进行集中处置,划转给专业资产公司,使工、中、建、交四家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下降到4%左右。而中小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依靠自身消化,至今相当一部分中小银行的历史包袱并没有得到有效化解。

  在政策环境方面,大

银行改革发展始终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而对中小银行的政策支持比较缺乏,在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还存在弱性政策。

  在信用状况方面,大银行具有国家信誉,国外战略投资者对入股大银行表现踊跃,国内企业和百姓对大银行的依存度很高,而中小银行则不然。

  要解决中小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时遭遇的种种问题,首要的工作就是要进一步优化中小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环境。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将大部分不良资产剥离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快速解决历史遗留的不良资产问题。而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处置方式较为灵活,因此许多企业往往愿意积极配合,与资产公司一次性打折了断不良资产债务。而中小银行由于自身承受能力有限,加之政策不允许进行打折处置,致使企业不但不愿对中小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进行配合,还千方百计地逃废银行债务。

  金维虹建议,中小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在诉讼费、以资抵贷的税收政策等方面应该与资产管理公司一致。此外,金维虹还建议放宽中小银行对不良贷款本息自主进行打折处置的监管;允许使用打包转让、债转股等处置方式;在风险有效降低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借新还旧、债务重组的条件;允许银行在条件成熟时自主实施资产

证券化或资产信托化,增加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选择余地,进一步优化不良资产处置的监管环境。

  中小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时,最终以现金方式收回不良贷款过程中会发生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抵债资产的评估费等一系列费用,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往往本金已经受损,还要承担上述费用,其结果自然是雪上加霜。因此不能机械地规定银行缴纳各种额外税费,而应对目前的税费法规进行合理调整。

  中小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还会遇到下列法律问题:取得抵贷资产后,如果将抵贷资产出租,租金收入按照现行规定是不能用来冲减原入账本金的,而是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按规定要缴税,这样又减少了变现收入,加大了抵债物的处置损失;按照

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抵债资产接收后最长在2年内处置,这对一些中小银行,特别是在郊区或农村的中小银行来说很难有效落实。因为对一些中小银行来说,许多抵债资产涉及集体土地,存在确权难、变现难的问题,这就给抵债资产在规定期限内处置带来了现实困难。

  上述问题的存在,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目前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尚存在不完善、不合理之处。对此,金维虹建议应加快对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的修订步伐,增强执行的灵活性,以优化法律环境。

  政府的干预也是影响我国中小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因素。一些地方政府等部门从地方利益和自身利益出发,在企业转改制过程中,重视转改制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忽视银行金融债权的落实与保全,甚至有的主管部门还纵容改制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使中小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工作步履艰难。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也是中小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中小银行的主要客户就是中小企业和自然人,而一些中小企业诚信意识淡薄,信用意识不强,贷款一旦到手就不想归还。目前企业多头开户现象较为普遍,改制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后,往往将结算等移至其他行,以避免主债银行追索,出现空户、逃户现象。另外,少数自然人相互参股注册多家关联公司,相互担保在银行骗取贷款,故意逃废银行债务。

  因此,应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和制度建设,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民事和刑事惩戒力度,努力提高他们的违约成本,不断优化社会信用环境,这也是解决中小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遭遇种种问题的一项治本之策。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