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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恩照受洋贿岂能不了了之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 15:22 信息时报
王威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恩照受贿案昨日一审宣判,据新华社报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恩照有期徒刑15年。 人们应该记得,此前,张恩照曾于2004年12月在美国遭到起诉。在一起牵涉到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软件系统进口项目的合同纠纷中,美国一家金融IT服务供应商及旗下子公司成为主要被 告,张恩照被列为第三被告。原告控告该金融IT服务供应商合同违约,并向张恩照行贿100万美元以上。2005年3月,张恩照在国内被查办,但检方的指控并未涉及美国一案。 张恩照涉嫌收受美国商家“100万美元以上”的行为虽然发生在国外,也应罪不可恕。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该条是对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的规定。只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该公民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但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犯罪,则无刑期规定,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张恩照显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与百万美元的“洋贿”相比,检方如今所认定的张恩照涉嫌受贿的数额,无疑是“小巫见大巫”了。如果不追究其“受洋贿”责任,则有悖于法律规定。 (作者系江苏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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