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国民待遇:枷锁乎 机遇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 03:21 第一财经日报

  袁宜

  如何在不违背入世承诺以及WTO国民待遇原则的前提下,为中资银行赢得更多的时间,完善自身,迎接竞争?中国银行业监管者需要再次展现大智慧

  转眼之间,入世5年的过渡期即将结束,2006年12月11日——这个意味着中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日子日益迫近。按照我国入世议定书的承诺,所谓的全面开放包括了地域、业务领域和客户对象的完全开放。

  中资银行准备好了吗?

  在地域上,外资银行可以在所有城市经营银行业务;在业务领域上,外资银行可以同时经营外币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在客户对象上,外资银行可以同时向我国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归结为一句话,就是赋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中资银行所享有的待遇,外资银行同样也能享有。

  一直以来,国民待遇原则被认为是一把枷锁,因为它的贯彻将约束国内监管者的行为,必须一视同仁地对待内外资银行,任何优惠政策在被赋予内资银行的同时,外资银行可以依据国民待遇原则而自动享有。这样,银行监管者就不能再对内资银行继续实施差异化的保护政策,不能再把前景广阔的人民币业务保留给内资银行独享,不能再把外资银行的活动限制于少数几个城市,不能再把利润丰厚的个人客户阻止于外资银行门外……随着外资银行经营限制的取消,其强大的

竞争力将完全展现在中资银行的面前。

  5年来,国民待遇成为了悬在国内银行及其监管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不断鞭策着中资银行加快改革步伐,通过转制、注资、剥离、上市……力图强身健体。5年后的今天,面对外资银行迫在眉睫的正面竞争,中资银行准备好了吗?

  对于刚刚转制上市的国有银行,是否还需要更多的一点时间来适应和调整?一边是入世承诺大限的逼近,一边是自家子弟期盼保护的眼神,带着枷锁的规则制定者和监管者是否正左右为难?如何在不违背入世承诺以及WTO国民待遇原则的前提下,为中资银行赢得更多的时间,完善自身,迎接竞争?中国银行业监管者需要再次展现大智慧。

  权利和机遇并存

  此时此刻,我不由回想起2002年徐滇庆教授一番意味深长的话:要适当拖延全面开放的时限,不是没有办法的。好比我们决定要举行一场拳王争霸赛,美方出场的选手是泰森,中方选手刚刚年满16岁,很明显,双方实力相差悬殊。是不是宣布取消比赛?不!我们约定,比赛5年后举行。过了5年还是没有必胜把握怎么办?想办法再拖些时间。一来二去,过了六七年,我们的选手长大成人,血气方刚,而泰森此刻廉颇老矣,何愁不胜?当年还只当是笑谈,如今看来,其中确实蕴涵着几分道理。至少仅仅时隔数年,泰森在拳坛差不多已经销声匿迹了。

  WTO规则是严厉的,任何不履行承诺的一方都会遭受相应惩处或者报复;WTO规则也是公正的,在对游戏参与者施加义务和枷锁的同时,也提供了权利和机遇。

  WTO国民待遇原则下的银行业的全面开放,要求给予外资银行与内资银行同等的权利,不能给予内资银行额外的保护,这正是令我们感到束缚和忌惮的;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根据同样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外资银行承担与内资银行同等的义务,不让外资银行的经营活动比内资银行更为自由。恰恰有些义务,在内资银行看来,是理所当然,也是轻而易举的,但在外资银行看来,要完全遵循却未必会那么的轻松。这其中,或许孕育着内资银行发展壮大的机遇。

  前阵子流传的银监会关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稿的征求意见稿已经透露出些许的端倪。比如,其中提出了当地注册法人银行导向,即外资银行获准全面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前提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独立的法人机构。这一点完全满足WTO国民待遇原则,因为所有的内资银行肯定都是在我国境内已经注册了的,是独立的法人,要求外资银行承担同样的义务,这符合国民待遇。然而对于在华外资银行来说,目前90%以上都是以分支行的形式设立的,并非独立的法人。尽管从分支行转为独立法人,只需履行相关登记注册手续,但程序的执行毕竟是需要时间的,审批的进程与要求毕竟是受到有关部门控制的。不仅如此,转为独立法人后,外资法人银行的很多业务都将从头开始,不能再如以前那样依赖于母行强大的后台支持;外资法人银行的注册资本金将是既定的,不能再如以前那样享有母行雄厚资本的声誉;外资法人银行的营运资金将是有限的,不能再如以前那样从母行调拨自如……此刻,在竞技场上,中资银行面对的将不再是国际巨人,而是同样扎根在中国的新生银行。

  重新夺回阵地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法人银行总行初次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的前提是,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对于已经全面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内资银行,显然不受这里的初次许可条款的管辖。但对于刚刚转设为独立法人的外资银行,倘若严格执行该条款,就意味着他们人民币业务的全面开展至少还要再等上三年!当然,其在华分支行的历史业绩能否被监管当局承认,并作为计算连续盈利期的基础,还有待探讨,但主动权至少在我方。

  此外,目前中资银行在经营存贷款业务时,受到贷存比不得超过75%的限定。基于国民待遇原则,将来外资银行的业务经营也将受此约束,并一视同仁。由于网点资源稀缺,目前外资银行吸收人民币储蓄的能力薄弱,现有的对企业的人民币贷款业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向中资银行拆借巨额人民币资金来完成,多数外资银行的贷存比例高达百分之几百。可以想象,一旦落实贷存比规则的国民待遇,会对外资银行现有的人民币信贷业务产生怎样的限制和影响,而这对于正为优质客户的流失而烦恼的中资银行而言,将是重新夺回阵地的大好机遇!

  一枚硬币都有两面。曾被认为是专门用于拆除国内保护而设计的国民待遇原则,如今却显露出对内资机构颇为有利的因素,就这点来看,国民待遇确实是公平的。但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正如我们可以利用国民待遇原则,为内资银行赢得宝贵喘息时间一样,外资银行也必定能够寻觅到规避的途径。或许未来数年,并购将成为我国银行业的一大亮点。我们将拭目以待。

  (作者为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世界经济专业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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