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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班斯法案是中资银行深化改革之苦口良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5日 13:46 经济观察报

  本报评论员 李利明

  就在工行开始国际招股并将在香港H股挂牌上市之际,国内出现了一种对于国有银行海外上市地最终选择香港而非纽约的“合理”解释:《萨班斯法案》(简称《SAS法案》)的过于严苛、不近情理的规定限制了国有银行到纽约上市,如果中国的国有银行依照《SAS法案》到纽约上市,将不利于中国的金融安全。我们认为,这种说法并没有道理,国有银行海外上市弃纽约而选香港,这表明了股改后的国有银行在公司治理上与国际惯例接轨尚需继续努力;而《SAS法案》则是推动国有银行完成这项任务的一剂苦药。

  首先,《SAS法案》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在美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而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正是国有银行股改的关键。

  2002年7月由美国国会通过的《SAS法案》,缘于2002年的安然公司和世通公司的造假丑闻,这些丑闻的出现被认为危及到市场经济的基础——诚信。为了防止类似的丑闻再度发生,这项严厉的公司治理法得以通过。《SAS法案》强化了对上市公司欺诈的刑事惩罚力度。该法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改善公司治理等主要方面,均有十分严格的要求。因此,该《法案》的种种“严苛”规定,其核心目的都是为了让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而2004年1月6日,国家对中行和建行注资时,在新华社统一对外发布的新闻稿中指出:“加快深化内部改革,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是这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关键。”国有银行建立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三会体制”,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聘请独立董事,种种举措都是为了建立良好公司治理。因此,从根本上讲,《SAS法案》与国有银行股改不但没有矛盾,而且目的一致。

  其次,国有银行如果遵照《SAS法案》的要求在美国上市,并无关金融安全问题。

  股改之初,到纽约证交所上市是国有银行的首选,因为纽约是世界头号金融中心,在纽约上市,就意味着国有银行的改革在国际金融界得到一致认可。但是,《SAS法案》第404条款让国有银行面对纽约却步。这一条款的核心内容是:它要求上市公司的CEO和CFO保证公司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定期报告之真实性、准确性,并要求CEO和CFO个人对公司财务报告承担责任。如果发现经CEO和CFO签字的财务报表有问题,公司CEO和CFO除了退还任职期间的奖金、报酬外,还将承担刑事责任。处于体制转轨过程的中国国有银行,面对遍布全国的网点和分散的信息,很难避免由于信息掌握不充分而导致的信息披露不充分,这样就会遭遇《SAS法案》的诉讼。而传统上国有银行的一把手都是中国的高级官员,如果因为财务报告等信息披露出现问题,这些中国的高级官员将面临美国法庭审判。正因为如此,有人提出,这种情况发生的话,将会威胁到中国的金融安全,并以此作为国有银行放弃美国上市的理由。

  应该看到,《SAS法案》针对的不仅仅是中国的国有银行,而是来自世界各地的所有要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我们认为,这只能说明还处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国有银行,在公司治理上还达不到《SAS法案》的要求,并不是说《SAS法案》对于中国的金融安全有威胁。

  很明确的是,《SAS法案》代表了最发达的美国资本市场的公司治理标准,而目前国有银行的公司治理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党管干部与董事会职责如何协调、独立董事如何发挥更大的作用等问题依然存在,在公司治理方面还未能达到《SAS法案》的标准。而中国的国有银行真正走向国际市场,成为国际一流银行,必须在公司治理上达到国际一流的标准——这就是《SAS法案》的要求。

  因此,不应把《SAS法案》当作中国金融安全的威胁,更不能以此为借口而回避该《法案》的要求,从而在公司治理建设方面不再推进。国有银行应当把执行《SAS法案》的压力作为治愈公司治理不完善的一剂苦药,力争尽早达到该《法案》的要求——在公司治理建设方面达到国际标准。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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