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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银行监管体制变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 05:46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高改芳 上海报道

  “新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对上市银行的业绩、业务目前来说没有什么实质影响。巴塞尔委员会的这些原则主要是针对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具体化和未来的实施细则。我国可能2010年以后会开始推广实施新协议。新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就更要靠后了吧。”中信建投证券分析师佘闵华认为。

  银行从业人员则向记者表示,目前还没有了解新版《核心原则》的全部内容。“对手头的工作没什么影响吧,对监管部门、银行的行长室等部门的工作流程肯定会有影响的,但滞后的时间会很长。金融运行的惯性很大的。”该人士称。

  新协议主要有三大支柱

  随着银行监管理念与实践的不断发展,对世界金融业产生深刻影响的巴塞尔协议也经历了不断演进的过程。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首次提出了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而2004年6月十国集团的央行行长们一致通过的《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最终稿,被称为巴塞尔新协议。

  新协议主要有三大支柱,一是最低资本金要求,沿用旧的理念,不仅包括信用风险,同时覆盖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二是外部监管;三是向公众,特别是与其利益相关的公众披露信息。总体来讲,旧协议是一视同仁,而新协议激励相容。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2003年7月31日致巴塞尔委员会主席卡如纳先生的信中表示,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几年后,我国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

  对此,国务院发展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曾表示,这主要是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比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对信用风险评估使用的数据作了明确规定,而我国银行业目前所积累的数据还不能达到协议的要求。但事实上,我国采用的是弹性的态度———已经在积极借鉴和采纳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许多大型的银行,例如中银香港、国家开发银行,已经在积极准备落实,而且从发展方向看,金融全球化内在地要求金融监管标准的全球化和一致化,这是难以动摇的。从法律意义上说,巴塞尔协议实际上具有习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特性。中国当然可以不在其预定的期限之内遵循新资本协议,但是,当中国的银行进入国际银行业市场开拓业务时,巴塞尔协议的这种法律特征可能会使中国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而新版《核心原则》更是在巴塞尔新协议的基础上不单独考虑不同所有制对银行监管的影响;增加了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原则;补充了有关加强监管当局透明度、治理结构及问责制等原则性要求,突出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重要性,间接地推出了以风险为本监管的新理念……

  影响着重在三个方面

  国泰君安金融业研究员伍永刚认为,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部署近期工作时,明确要求将《核心原则》自我评估作为2007年的一项主要工作。可以预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人员将通过对照《核心原则》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完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进而对我国银行业产生影响。也就是说,该《核心原则》将通过我国银监会及其下属机构对我国银行经营的各个方面产生长期深远的影响。

  伍永刚认为,这些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是间接性。《核心原则》是针对银行监管机构及其监管行为的一系列规范性要求,他通过对监管机构及其监管行为的规范,间接影响银行的经营,因而这种影响是间接性的。

  二是全方位。《核心原则》是国际上银行监管的最低标准,涉及银行监管的各个方面,如银行监管机构关于银行业机构准入、人员准入、资本充足率监管、风险管理、并表监管和跨境监管等领域;这些监管准则的规范必然对银行的经营产生全方位性的影响。

  三是长期性。作为新兴的市场经济体系,我国银行业在监管体制、监管理念、监管的独立性、监管的透明度、监管的执行程序和问责制等方面与成熟市场还有较大的差别,这就决定了《核心原则》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将是长期的和深远的。

  “不过,短期来看,该《核心原则》对我国银行的具体影响可能并不显著。”伍永刚说。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人员将通过对照《核心原则》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完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进而对我国银行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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