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银监会放权 地方银监局成为省联社第一责任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 11:25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萧成 北京报道

  银监会下发一纸《加强省联社和北京等农村银行属地监管有关事项通知》(下称“《通知》”),按照属地原则和地方银监局划分对省联社及省级农村银行的监管权限。地方银监局名正言顺成为省联社的第一责任人。

  一位省联社的人士认为,在目前状况下,此举将大大加强对省联社的监管力度。而这仅仅是监管层加强对省联社监管的第一步。

  属地管理

  大约一个月前,《通知》的下发悄然确立了地方银监局在省联社和农村银行监管中的地位。

  一直以来,省联社是中国农信社改革中的一个特殊主体。它既是地方农信社出资成立的金融机构,同时又是省政府用来管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带有行政机关性质的管理机构。此外,省联社是副厅级单位,具有行政级别。有的联社理事长都由政府秘书长担任。而地方银监局相关负责人以处级身份监管副厅级的省联社,处境相当尴尬。

  因此,以往地方银监局对省级农信联社的监管职责也相对模糊。

  此次,银监会通过《通知》明确指定地方银监局成为对省级联社和农村银行监管的第一责任人。

  根据《通知》,除省级联社(包括北京、天津和上海3家银行)设立、改制和终止等重大事项外,银监会将其余监管事项全部授权银监局。

  银监局合作处按照属地原则设立省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主监管员制度。主监管员负责对省联社和农商行的持续监管,及时与银监会沟通协调,建立动态跟踪,上下联动,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监管工作机制。

  一位地方银监局人士告诉记者,这意味着,当地银监局被赋予的监管权限和职责范围大大扩展。目前按照银监会法人监管的要求,重点就是要做好对省联社的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监管。而这种“ 扁平化”的属地监管模式则有利于对省联社进行更加全面及时的监控。

  盯紧省联社

  实际上,属地管理仅仅是银监会对省联社监管的一步。

  随着农信社改革试点的深入,省联社正逐步成为改革的关键点。

  除天津、上海和北京外,其他省份基本都选择了以省联社作为政府行使管理职责的机构,形成了由中央部门

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联社依法管理,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经营管理体制框架。

  在这种框架下,省联社只承担地方农信社的人事权、财务权等。

  但近年以来,省联社开始承担更多的经营职能。

  目前一些省联社开始承担调剂地方农信社资金的功能。有的省联社还成立了资金运营中心。省联社通过吸收辖内信用社富余资金,形成“蓄水池”调剂辖内信用社的资金。若辖内信用社资金短缺,资金营运中心可通过“开闸放水”或通过货币市场融入资金弥补信用社头寸不足。另一方面,省联社把富余资金投入银行间市场赚取收益。

  因此,目前省联社与地方农信社的利益关系越来越紧密。但令监管层担心的是,对于这些在农信社经营中扮演越来越重要角色的省联社的监管会出现真空。

  监管者的担心并非多余。一位地方银监局人士告诉记者,一些省联社采取行政化手段干预基层机构业务经营,风险责任不清。由于机制建设刚起步,一长独大,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地方尤其是县级政府干预信用社经营自主权的苗头开始出现。

  一位农信社股东告诉记者,尽管地方联社是省联社的股东,但省级联社作为省政府旗下的管理机构按照一级法人模式管理全省农村信用社,将工作重点放在抓人、财、物的管理权和审批权上,把本属于出资人(社员)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权、进人和固定资产购置审批权以及大额贷款确认权等集中手中。有的省联社甚至直接向农信社下达指令性经营指标。如吸收股本金、利润指标、信贷投放等。

  针对上述情况,银监会已预备对省联社监管实行双线问责制。一方面督促省联社对内控不力、案件频发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另一方面,对监管严重失职而引发风险和案件的,追究监管部门责任。

  一位地方银监局人士告诉记者,银监会要求地方银监局重点检查省联社的履职情况,法人治理,内控机制建设,并指导省级联社从辖内实际情况出发,制定3-5年改革发展规划,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规划。

  据接近银监会人士告诉记者,目前,银监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研究在现行体制下,省联社如何处理好管理、服务与经营的关系的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力求从法规上研究解决省联社职责定位含混、关系复杂等问题,尽快实现管理新体制的有效运行。

  “无论如何,银监会对省联社的监管可能会越来越严格。”一位地方农信社人士认为。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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