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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外汇风险管理与监管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 11:58 《银行家》
张晓朴 在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固定汇率制,外汇风险全部由国家承担,商业银行没有必要,也没有工具管理外汇风险。从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原来集中由国家承担的汇率风险一下子分散到外汇持有者手里,外汇风险管理成为商业银行不得不面对的一个话题。 银行的许多业务活动都蕴含着风险,但像外汇交易那样能够使银行迅速蒙受巨额损失的却并不多见。随着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慢慢扩大,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外汇风险程度是相当大的,这给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和风险管理带来了新挑战。 挑战 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面临的外汇风险同时加大。新汇率机制下,商业银行的交易账户,即因交易目的而持有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人民币)市值,会随着人民币对主要外币汇率的波动而变动。同时,银行账户中的外汇资产和负债,例如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币拆借、投资性外币债券等,也会随着汇率的升值和贬值而产生盈亏。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外汇风险加起来,构成了商业银行的外汇风险。初步测算表明,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的全部外汇风险敞口头寸较大,银行面临的币种错配风险较高。而且,在没有特殊安排的情况下,部分商业银行持有的外汇资本会因人民币升值而缩水。 客户的外汇风险上升使银行受损的可能性增加。汇率波动不仅会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敞口头寸,也会通过影响银行客户的财务状况,进而对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带来影响。汇率波动的频率提高后,会使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客户的外汇风险增加。例如,造船行业生产周期长、利润微薄,人民币小幅升值就会导致其由盈利变为亏损。人民币升值会导致国内出口企业竞争力下降、盈利减少,从而影响企业的偿贷能力,使银行贷款的风险增加。 从各国经验看,在本外币利差较大的情况下,内向型企业倾向于向银行借用外汇贷款满足本币融资需求,货币错配风险较大。例如20世纪90年代亚洲金融危机前夕,泰国本币利率比美元利率至少要高5个百分点,于是金融机构从境外拆借出大量美元、英镑等外币转贷给本国的房地产业、建筑业、零售业,甚至是医疗制造业企业。其后泰铢兑美元汇率急剧下跌,借贷外汇的企业没有外汇收入,而且没有对冲机制,其外汇风险和损失直接转变为银行的信用风险和损失。大量外汇转贷的情况下,银行的外币负债和资产表面上匹配,但实际上不匹配,容易形成风险。 外汇衍生产品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增加。外汇衍生产品交易要求银行有很好的定价能力,并且能够很好地管理衍生产品的风险,这对商业银行是非常大的挑战。随着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扩大,交易期限限制放开,同时允许银行自主报价,并允许银行对客户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这些措施在促进银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发展的同时,也使银行面临的相关风险增加。在提供远期、掉期等衍生产品时,银行的定价和风险管理水平直接决定其盈利能力,体现着银行的竞争力。国内不同银行一年期远期结售汇报价(中间价)差异竟然达到200个基点,表明不同银行的定价机制和水平存在较大差别,市场效率有待提高。 衍生产品作为一个金融创新,风险并不在其本身,而是来自于操作运营的风险,风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有没有合适的制度,有没有合适的监控者监督交易。巴林银行、中航油及国储铜事件都证明风险控制及管理的重要性。 其他风险。除了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外,银行外汇业务还面临着操作风险、外汇管制风险、结算风险、时区风险(本质是信用风险)、反洗钱等。如果不能有效控制这些风险,也可能使银行遭受巨额损失,澳大利亚国民银行的重大外汇交易损失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2003年,澳大利亚元、新西兰元兑美元汇率在短时间内升值6%~8%,澳大利亚国民银行的外汇交易员判断这两种货币对美元汇率的强劲势头将发生逆转,于是进行相应的外汇期权交易,其后,澳大利亚元兑美元汇率上升了13%,新西兰元兑美元汇率上升了15%。更为严重的是,为了掩盖交易损失,交易员制造了大量虚假交易,直到其他交易员对此产生怀疑并报告风险管理人员时才被发现。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因此造成的损失超过3.6亿澳元。 2000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外汇交易结算风险管理监管指引》。2004年11月,美联储专门发布了《外汇操作风险管理》,详细阐述了银行在交易前准备、交易实现、确认、轧差、结算、往来账核对、财务控制等交易流程上应遵循的最佳做法。由此可见银行外汇业务及其内在风险的复杂性。 现状和差距 我国商业银行的所有制度、技术、人员、体系等方面没有经过弹性汇率的考验,外汇风险意识普遍比较淡薄,有效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有待建立,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监控外汇风险的能力不足。目前,不少商业银行的董事乃至高级管理人员缺乏外汇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甚至缺乏对外汇风险的起码了解。更普遍的问题是,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不清楚(也没有意识去掌握)自己银行的外汇风险敞口头寸,不了解自身的外汇风险水平和状况。有些银行明明外币敞口为多头,对外却宣称人民币升值会使其受益。 外汇风险的政策和程序不够完善,执行力度有待加强。国内银行与发达国家的银行相比,在外汇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的专业性、准确性上还有很大的差距。很多银行的政策程序没有覆盖到各分支机构和各项产品、业务,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往往过于原则,不易执行也没有真正被执行。而国外银行的外汇风险管理政策程序有非常详细的规定,比如ING银行新加坡分行关于市场风险管理中交易币种的政策规定,就详细规定了每种外币的具体交易产品,列出了同意开展交易的产品清单,对于特定的外汇产品还限定了交易的证券种类,如在利率期权的交易中,新加坡分行只能开展普通外汇期权。 外汇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能力不足。从20世纪70~80年代开始,商业银行就已经普遍使用敞口头寸计算市场风险。其时,花旗、汇丰等国际化大银行的全球外汇业务风险敞口就控制在1000亿~2000亿美元。而国内银行刚刚开始尝试计算风险敞口,有些银行甚至至今都不能准确算出其单一货币的敞口头寸和所有外币的总敞口头寸。据估算,国内银行的敞口头寸即便不含注资部分仍高达数十亿美元。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总裁ALLEN WHEAT曾说过:“我们从不承担未经计算的风险”。而国内银行现在的情况是“承担的风险从不计算”。 外汇风险的内控不够严格。有些银行尚未建立与外汇业务经营部门相互独立的外汇风险(或市场风险)管理和控制部门。内部审计对外汇风险管理体系的审计内容不够全面,没有合理有效的审计方法。笔者曾做过一个简单调查,结果是三年中进行过外汇风险审计的机构只有花旗银行和中国银行两家。 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国内银行缺乏真正熟悉外汇业务和外汇风险的内审人员。合格的外汇交易员应该说是银行内最专业、水平最高的人员,国内银行在前台从事外汇交易的人员本来就非常匮乏,就更不用说把他们调配到内控部门了。而识别外汇交易、外汇风险需要较强的技术性,没有专业的内审人员很难发现银行外汇业务中的潜在风险点。 对于人民币汇率变动影响银行外汇资产的问题,国内有一个看起来很好的解释,即外汇比人民币的收益率要高2.5个百分点,所以只要人民币升值不超过2.5%,所持外汇资产就不会因人民币汇率变动受损。这种观点忽略了一个关键因素——主动风险管理。从理论上讲,只要人民币升值不超过2.5%,外汇资产也许是赚钱的,但如果是被动地持有外汇资产,不能明确持有外汇资产比人民币多赚多少钱,这与主动进行风险管理而持有外汇资产有本质的不同。 外汇风险监管体系 有效管理外汇风险对于银行体系的稳健性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取得成功非常重要。银行涉及的外汇交易规模和风险如此庞大,如果风险管理不善,既会产生微观风险(单家银行倒闭),又容易导致宏观风险(银行系统问题)。从全球主要外汇市场看,商业银行始终是外汇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没有银行的深度参与,难以建立有效的外汇市场。 监管当局应该对银行逐个进行分析,不满足于仅得出“汇率调整对银行业影响不大”这类的粗放结论。 分析汇率新机制对银行业的影响,不但要从整个银行业的角度进行评估,更应该逐个银行进行分析。对于微观个体而言,亏损就是亏损,就会影响银行的清偿能力,所以对特定的银行来说,汇率新机制要么是机遇,要么是挑战。2005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论文《把马车套在马的前面》认为,人民币升值对银行体系的影响不大,这个观点是有误导性的。 目前,以《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为核心,以《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补充,以《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监管手册》为检查工具的一套相对完整的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很多银行已经或正在区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有些银行已经开始着手建立包含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等在内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需计提市场风险资本的银行也已经开始按照监管要求计提资本。 “通知”的意图 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力求抓住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给外汇风险管理带来的最主要风险点和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为银行机构现阶段改进外汇风险管理直接提供诊断分析和整改指引。尽管商业银行的外汇风险管理是有弹性的,但这个弹性有一个底线——防止商业银行产生大额外汇交易损失。 提高外汇风险管理的认识和理念。银行应全面评估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对外汇业务和外汇风险带来的可能影响,对外汇风险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确保外汇业务发展战略与其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资本充足水平相适应。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做出情景分析,分析出银行在人民币汇率升值1%、3%等情况下分别受到的影响有多大,人民币汇率贬值时对银行的影响有多大,看这个损失是不是在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如果超出了银行承受的范围,就要对这些风险做相应的对冲。 提高外汇风险计量水平。银行应准确计算外汇风险敞口头寸,包括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单币种敞口头寸和总敞口头寸。因为不计量外汇风险,就无法管理风险,也根本做不到有效管理。同时,银行还要积极监控和管理银行贷款客户的外汇风险,避免负债企业的外汇风险和损失转变为银行的信用风险和损失。 严格外汇交易限额管理。外汇交易的限额管理是商业银行控制风险的一项重要手段,也是银行管理风险的日常机制,很多重大外汇交易损失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交易中没有严格执行限额。限额管理主要有总交易限额、每日限额、货币币种限额、金融工具期限限额乃至部门限额、地区限额等。在日常交易中,银行应加强对外汇交易的限额管理,包括交易头寸限额和止损限额等。同时,银行应建立超限额预警机制,对未经批准的超限额交易进行相应处理。 国外对于超限额的交易处罚是很重的,不管这笔交易是带来盈利,还是带来亏损。而国内银行在交易限额管理的执行方面还有不小差距,一旦超限额交易往往会有各种解释,比如系统故障、市场变化大、认为有很大盈利机会等等。 提高价格管理水平和外汇交易报价能力。银行对客户的人民币汇率挂牌价实行一日多价以及人民币汇率交易中间价生成机制发生变化后,银行需要相应调整对客户及市场交易对手报价的定价、报价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同时需相应提高价格管理水平和外汇交易报价能力,并实现“外汇市场—银行—客户”之间价格的有效衔接,尽量避免市场风险。具体而言,银行机构应实现银行与外汇交易市场之间、与客户之间、总分行之间外汇价格的有效衔接,实现全行统一报价。针对当前外汇市场上个别银行出现的不计成本盲目报价的苗头,银行机构应当在同业竞争中和向客户营销时,基于成本、收益和风险分析合理进行外汇交易报价,避免恶性价格竞争。 国内银行的外汇远期报价有时低得让人很难相信,据说是为了“交叉”销售,不单纯考虑一笔外汇交易的赔赚,而要通过外汇交易带来客户的其他业务,比如存贷款业务等。但目前国内银行还不具备核算单笔业务效益的能力,很难用数据证明“交叉”销售的确切盈亏。 加快系统建设。目前,部分做市商银行的外汇交易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落后,不适应新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和风险管理要求。鉴于此,做市商银行应加快交易系统、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等的建设,及时更新和改进技术支持体系,将分支行外汇交易敞口实时归集总行,并根据各行实际情况尽量集中在总行平盘,不断提高外汇交易和外汇风险管理的电子化水平。 规避外汇交易的信用风险。询价交易与集中撮合成交在信用基础、清算安排等方面存在差异。我国外汇市场上询价交易的市场约束力远比不上撮合方式下央行和交易中心的约束力,因此询价交易的违约风险明显高于撮合方式。随着询价交易方式的普及,逐渐会有一些风险管理水平相对落后的金融机构通过OTC从事外汇交易,因此银行有必要制定并完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银行应通过加强对交易对手的授信管理等手段,有效管理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并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进行重估。另外,在授信管理上,商业银行应把外汇交易涉及的客户信用风险纳入企业法人统一授信管理。 规避外汇交易的操作风险。除了汇率风险外,外汇交易中还存在操作风险。如果不能有效控制,银行一样有可能遭受巨额损失,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国内银行应借鉴国际上的良好实践,严格识别和控制外汇交易中的操作风险,严格分离外汇交易的前、中、后台职责,必要时可设置独立的中台监控外汇交易风险。针对部分银行有章不循的突出问题,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有效控制合规性风险。 加强外汇风险审计。目前,我国银行对外汇风险的审计能力普遍较弱,表现在对外汇风险管理体系的内部审计频率低、内容不够全面,没有合理有效的审计方法,内审部门几乎无人具备开展针对外汇风险审计的能力等。因此,商业银行审计部门中应尽快配备熟悉外汇交易业务、能够对外汇风险进行审计的专业人员;加强外汇风险内部审计检查,及时评估在外汇风险控制方面的差距,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规避外汇衍生产品风险。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有效的、与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目前不少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开发不支持衍生产品开发,例如,不少银行将掉期业务核算笼统放在“汇兑损益”项下,难以进行绩效考评,银行应从系统开发、会计核算等方面,积极支持与配合新的衍生产品开发与业务发展。 重视外汇专业人才。目前国内银行从事外汇业务和外汇风险管理的人员专业化水平程度不高,业绩表现不够理想,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商业银行的交易人员、市场风险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以及激励约束机制与国外同类银行相比,差距非常明显,辛辛苦苦培养出来的优秀人才大量流失。商业银行应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招聘和遴选外汇交易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建立有效合理的激励机制和业绩考核系统,以适当的待遇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本文根据作者在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的演讲整理,略有删节。文章仅是个人观点,不代表作者单位意见。)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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