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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跨行收费是在反市场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 15:27 南方周末
现在各主要商业银行之间通过统一跨行查询收费的时间、标准,形成价格联盟,使投资者无从选择,就是非市场甚至是反竞争的手段,并可能违反我国价格法、涉嫌联手操纵价格 ■每周财经评论 □吴弘 最近,涉及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的问题,因人大代表叫停、消费者诉讼而引发了更多的争论。我们可以发现在争论中有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凸显出普及市场和法律观念的迫切性。 首先,不要滥用“国际惯例”的概念。国际惯例通常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步形成的、有固定形式、为国际交往的当事人普遍遵守的一般做法;国际惯例不同于国外习惯,后者是指一国内某个行业的习惯做法。国际惯例、国外习惯都不能在我国国内市场当然适用,是否引用必须由我国法律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目前已有专家明确指出国外有的立法禁止ATM收取额外费用,而有的却允许商业银行自主决定;也有报道一些国际著名银行并不收取跨行查询费。 可见在跨行查询收费问题上国外也没有习惯做法,更无“国际惯例”可循。所以在一些市场事件发生时,有关当事单位及其代言人不要轻言国际惯例,不要凭想象或推理编造国际惯例,更不要动辄将“国际惯例”作为应付批评的挡箭牌。要以开放的心态应对金融市场的开放,而不是借口与外资抗衡而竭力维护垄断地位、不当做法,只有这样才能同真正熟悉国际惯例、国外习惯的外国企业同场竞争。 其次,应该准确地定位企业行为。银行是企业、而不是传统的公益机构,我们既可要求消费者转变观念,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企业打交道;更应要求银行摆正自己的位置,不留恋“朝南坐”、依靠行政手段开展业务的“过去时”。跨行查询业务需要定性,如果是公益性服务项目,则应纳入专门法规规范范围,合理测算、保本微利、公开听证、核准收费,确定收费实际成为行政行为;如果不属公益性服务,则由金融企业根据市场实际及竞争规则,自主决定收费,收费就是企业行为。 准确定性是为了避免按照不同场合说事的需要,在行政行为与企业行为之间反复切换、变化无常的现象,也为了准确适用规范。如果是企业行为,那么,银联与银行是联网服务机构与会员行之间的平等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银联向银行收费要通过企业间的协商解决;而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则是金融服务提供者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增加收费也要在双方间用合同订立、变更的方法去解决。金融业需要更熟悉企业的处事方式,逐渐放弃类似机关化的习惯。 再次,应该全面地理解市场规律、市场规则。金融行业带有自然垄断属性,但根据我国金融法,金融机构间仍应开展公平竞争;收费是个市场问题,因此是否收费、收取多少,都应用市场的方式解决。当银联向银行收费后,银行可选择在内部成本中消化而不向消费者收费,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向消费者收取不等费用;收费的银行要以合理方式告知消费者,并允许消费者退出而另选其他银行服务。现在各主要商业银行之间通过统一跨行查询收费的时间、标准,形成价格联盟,使投资者无从选择,就是非市场甚至是反竞争的手段,并可能违反我国价格法、涉嫌联手操纵价格。同样的,唯一的银行卡联网服务机构,使商业银行面临无选择无竞争的尴尬,也不是市场化的应有现象。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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