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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第三方支付监管模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 16:38 证券日报

  美国模式

  美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美国采取的是多元化的监管体制,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面进行监管。

  欧盟模式

  欧盟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的介质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实际上,欧盟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监管是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实现的。该监管的法律框架包括三个垂直指引。

  第一个指引是2000年1月颁布的《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此项指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在欧盟内的通用性。后两个指引是同年颁布的《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

  新加坡、香港(地区)模式

  新加坡在这方面是亚洲的“领头羊”,早在1998年就颁布了《电子签名法》。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后成立了新的金融监管委员会(FSC),于1999年颁布《电子签名法》。香港则在2000年颁布《电子交易法令》,给予电子交易中的电子纪录和数字签名与纸质对应物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增补了有关电子货币发行的法律。另外,香港金融管理局还采取了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台湾(地区)模式

  台湾对网上支付中使用电子支票的监管给予了较多重视,颁布了《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签名法》,《从事电子支票交换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及《申请电子支票的标准合同》等等。但是,各国目前都没有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制订专门的监管法规,相应的监管政策仍处在探索阶段。

  我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的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监管存在一定的盲区,可以依据的只有“三个参考”,即一条法律、一条指引、一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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