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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制度分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 09:23 中国经济时报

  ■康书生 刘莉

  与经济迅猛发展不相称的是,在我国具有强大发展潜力的民营银行的发展却始终没有被正式纳入到金融体制改革的制度安排中来。

  “十一五”规划中指出:“稳步发展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中小
金融机构的设立、重组与改造。”可见,现阶段在我国实现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确实有其必要性。

  建国以后,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封闭式的“大一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通过制定计划对经济进行统筹规划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改革开放后,我国在进行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对金融领域依然坚持绝对的控制,国有金融机构至今仍然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统治地位,非国有经济发展起来以后,与单一的金融体制结构之间产生了内在的不均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这种不均衡现象越来越突出,制度不均衡的矛盾正在不断激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各种经济成分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和可以获得的金融支持存在严重的不均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国有经济蓬勃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不断攀升,非国有经济对GDP的贡献已达63%,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已达74%,而在全部银行信贷资产中,非国有经济使用的比率不到30%,70%以上的银行信贷仍然由国有部门利用(

证券市场上的直接融资也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服务的)。

  而国有部门目前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只有不到30%,经济结构与金融资源配置结构形成了严重的失衡。这种不均衡将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方面国有银行中来源于国有企业的坏账相当一部分是由政策性因素造成的,另一方面非国有经济的间接融资渠道不畅,缺乏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

  其二是金融体系结构的非均衡。在我国银行业的改革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其改革还停留在一种形式上或外延性改革的阶段,一些深层次矛盾虽已暴露但远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方面,我国四大国有银行仍然处于金融垄断地位,信贷投向偏向于大型的国有企业,无法或者不愿满足多数民营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使得一边是银行的存差日益扩大,一边是民营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体制外的民间自筹资金导致地下金融发展迅速,大量的地下金融脱离国家的监管,这将不利于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国家对地下金融的监督成本越来越高。

  我国金融体制结构的变化滞后于整个经济市场化的进程,经济与金融发展不均衡,这种体制结构上的缺陷不仅造成了金融领域内部的潜在风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整个经济的发展。目前一方面国内开放民间金融进展缓慢,另一方面国有金融在局部地区收缩,作为经济增长主体力量的地方经济、非国有经济,正面临着日益严重的金融短缺。

  民营银行进入市场,由于其自身多数是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资金规模偏小,必然也必须首先选择优质的中小企业和社区居民作为自己的服务对象。由于民营银行的规模小、管理层次少、银行运行机制比较灵活且成本相对较低,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之后,民营银行的贷款更加灵活,比较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加上民营金融机构扎根基层,必然能够更多的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水平,易于克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交易成本高这一障碍。因此,民营银行进入市场对经济与金融的非均衡可以起到调节的作用,一些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可以得到满足,从而有利于整个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而长期以来,即使是在国有垄断金融制度下,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向亲朋好友进行的民间借贷始终也具有极大的普遍性。但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进入生产和商品流通领域,却是对国家金融垄断的挑战和突破。民间借贷虽然利率较高,却具有手续简便、资金使用自由等优点,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制度供给,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民营经济在生产经营上所需的资金,弥补了正式金融信贷供给的不足,对民营企业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必须注意到,我国的民间借贷活动一直游离于正式的金融体制之外,有着极大的不规范性,由于缺乏外部监管,具有较大的风险隐患。同时由于它的隐蔽性也增加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执行难度,削弱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控制能力。允许把一些条件较好的民间借贷组织办成民营银行,大量民营资本可以通过正规渠道进入市场,用合法的民营金融取代非法的民间金融,既提高了资源的配置效率,也有利于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

  其实,我国发展民营银行的呼声并不是由官方提出的,它本身就是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经济与金融发展出现不均衡的必然需求,但是依据我国的历史现实情况,在我国发展民营银行仍然应该由政府主导推动,但一定要立足于市场的实际情况。

  回顾我国二十余年的金融改革历程,金融制度的变迁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性供给行为,政府作为社会中规模最大的非市场组织,具有强大的强制力和再分配能力,既有财产权利的有效保护、契约责任的严格履行、市场本身竞争性的切实维护等职能,更担负着通过金融制度履行部分财政职能和税收职能、确保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增长的责任。政府能够克服制度变迁过程中公共选择所固有的外部性和协调成本问题。由于政府行政力量的权威,政府对制度变革的供给能力和意愿将主导金融制度变迁的方向、速度、突破口、时间和路径。

  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得到迅猛的发展,民营经济也逐渐发展起来并对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不断攀升,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与融资需求不足的矛盾也日益激化,产生了强烈的制度变迁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逐步形成并发展壮大,我国的金融改革初步显现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痕迹。

  在这种制度变迁的框架内,需要政府顺应微观经济主体进行制度变迁的自发性,运用自己的强制力来推动这种制度变迁,走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相结合的路径来我国发展民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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