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根据现行《担保法》,应收账款不能作为抵押物和质押物。但应收账款抵押在英国等发达国家已广泛采用,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应收账款抵押应该很快进入我国的企业实践,将成为企业融资的新型有效担保方式。
应收账款,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因此是建立在债务人的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可看作是一种信用债权。根据我国现行的担保法,应收账款不能作
为抵押物和质押物。根据规定,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物品范围很广,包括土地使用权、生产设备、厂房等等,但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是否可以其在应收账款上设立担保。早在几年前,有些专家曾提出,作为企业融资创新的一种形式,对小笔短期周转金可实行应收账款抵押贷款。
应收账款抵押意义有以下几点:
一是打开企业融资创新空间,可以扩大企业再生产能力,为企业资金加油。在市场经济中,赊销是企业为扩大销售的信用销售方式。应收账款属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应收债权,以此抵押担保贷款,扩大了抵押物的范围,更加有利于企业筹集资金,展开经营。特别是对一些没有有效抵押物作担保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抵押贷款业务是中小企业一种理想的融资方式。
二是应收账款抵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现金流和为银行提供担保之间的矛盾。例如,企业以应收账款抵押而获得的贷款,可以自由地用以经营,不受抵押的限制;而应收账款的收益,一旦付入应收账款抵押的特定账户,则不能被处置,这又保证了银行作为债权人的担保利益。
三是对于银行来说,应收账款抵押便于控制,可以加强担保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如果企业不履行主债务,银行可及时将应收账款的收益用来优先偿还债务。
尽管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作为抵押物,但在实践中,有些动产和权益是有价值和能带来未来收益的,比如存货、应收账款、收费权、尚未收获的农作物等。因此,抵押物应该更加灵活,建立和完善我国应收账款抵押的法律制度很有必要。目前,工行已经开始积极尝试应收账款等动产抵押新方式。
银联信分析:
我国现行《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几种担保方式。通常银行要求企业提供的担保是前三种,其中以抵押和质押为最普遍。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上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处置。
应收账款的担保属于抵押。如果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包括了应收账款)提供给银行作为其向银行借款的担保,在此情况下,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仍由持有应收债权的企业向客户收款,并由企业自行承担应收债权可能产生的风险,同时企业应向银行支付本息。
总体上来说,应收账款抵押,可以为企业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为银行提供有力的担保,拓宽了融资渠道,同时,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担保风险也便于控制,有利于开展企业贷款业务。应收账款抵押,已经在英国等发达国家被广泛采用。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预计在不久的将来,应收账款抵押进入我国的企业实践,成为新型有效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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