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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混业经营中的监管竞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 01:26 21世纪经济报道

  特约评论员 彭兴韵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近日指出,银行业开展保险、证券领域的综合经营是必然趋势,银监会积极支持商业银行拓展业务领域,选择有条件的银行开展综合经营试点。他还特别指出,银监会不仅支持商业银行深入开展银保合作,支持国内保险资金投资入股商业银行,建立更深层次的交叉销售和代理合作关系,而且还支持银行直接投资设立保险公司。这透
露出,混业经营在中国的发展可能出现新的趋势。

  鉴于中国自身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教训和促进金融系统的稳定,中国在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便确立了银行、证券、保险等的分业经营体制。2003年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仍然没有突破原有的分业经营的限制。

  然而,有意思的是,在中国刚刚确立分业经营体制的时候,实行分业经营的西方国家却又走上了混业经营的道路。在这一背景下,虽然中国在法律上一直实行分业经营,但真正行之有效的分业经营的时间并不长,早在1990年代,一些企业早就采取各种措施突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例如,通过控股公司的模式,设立银行、

证券、保险与信托等多个子公司的形式,便直接从事所有的金融业务,即母公司混业,子公司分业。银行系基金的推出和短期融资券的发展,使得中国的混业经营不再局限于控股公司的模式,它不仅让商业银行的业务也从传统的存贷和中间业务直接延伸到了证券业,而且商业银行独揽了银行间市场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承销资格,也具有了部分的投资银行的功能。

  在商业银行大举进军证券业务领域时,银行在保险业务方面的作为仍然停留在替保险公司代销保险产品的层面。但金融机构需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所以,商业银行在保险业务中有新的作为,是商业银行克服目前单纯依赖存贷利差的一种内在要求,它们也不会再满足于充当保险公司产品的代销机构,更需要自身保险产品的经营者和风险管理者。

  中国混业经营近几年的大发展中,监管当局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在中国确立了对金融机构的分业监管之后,不仅同类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而且监管者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竞争。具体地说,金融监管部门为了为自己监管下的金融机构争取更多的业务机会,而鼓励被自己监管的金融机构,去开拓可能被其他监管部门管辖下的金融机构可能开发的业务范围和金融产品。最明显的例子包括

货币市场基金和企业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发展。监管者竞争客观上加快了金融产品创新和混业经营的发展。

  但是,混业经营的风险仍然不可小视。刘主席也指出,对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风险传递要极为重视,制定关联交易控制制度,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商业银行在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等传统业务领域的案件尚且频发,而在混业经营中对风险更高的证券、期货等衍生产品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地控制风险,更是让人们产生诸多担心的。因此主要监管部门如何根据现实情况统筹安排中国混业经营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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