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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息披露懈怠不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 17:45 上海金融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月9日发表公告,并召开情况通报会,证实了已经被媒体传得沸沸扬扬的该行上海陆家嘴支行1.26亿元问题房贷案件,是一起严重违反制度和规程的风险贷款事件。并称此案早在去年10月就在该行加强内部控制大检查过程中发现,并立即采取措施,有效地控制了上述贷款的风险。目前,没有发生因上述贷款导致的损失。

  6月5日,刚刚在香港上市的中国银行新闻发言人针对媒体曝出的2004-2005年间中行
河南沈丘县支行1.46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作出回应,称河南沈丘发现的承兑汇票诈骗案是自查发现的。因当时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该行依法没有进行详细披露。现此案件已由当地司法机关正式立案侦查,该行已迅速采取了资产保全措施,保全的资产价值超过风险敞口。

  6月10日,交通银行发表的关于沈阳分行案件的新闻稿,证实了有关媒体报道的该行沈阳分行发现的一起客户资金被诈骗的案件,涉案金额约2亿元。这是该行在开展新一轮案件专项治理和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升级过程中发现的。案发后,该行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进行调查,立即启动应急机制,迅速采取资产保全措施,案件风险敞口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短短的一周时间内,三家上市银行自曝的这几件陈年旧案,确实让人大开眼界。这说明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自查发现能力显著提升,自我揭示和纠正违法违规问题的能力也有所提高。据

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经济案件和违规经营案件涉案金额同比下降9.9亿元,降幅24.4%;共挽回案件资金损失16亿元,全年涉案资金挽回率29.7%。去年前三季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894件案件,自查发现率达到68.6%,同比提高7.2个百分点。

  仔细读来,这几件案例不但案值相近(数额巨大),性质相同(资金诈骗),而且其信息披露的时滞性也是如出一辙。作为上市银行,上述案例在招股说明书或者事发后都没有及时得到有效披露。根据证券法律,虽然允许上市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公开那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重大事件,以便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基础上,保护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与此同时,上市公司必须披露那些不利于公司

股票价格、但有利于投资者做出重新选择的重大事件,比如涉及诉讼、仲裁事件,公司领导、高层管理人员违法受制裁的事件,等等。显然,上述案例都属于应该披露的信息。也许,有关银行虽然选择上市了,思维定式却沿袭如旧,并不习惯于新的“游戏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家上市银行所发生的资金被诈骗案例,都是在媒体首先披露有关信息之后才被动公开整改的。所谓家丑不可外扬,我们不少企业、机构,乃至有的政府部门,似乎更习惯于歌功颂德,对于负面报道讳莫如深,甚至于千方百计控制和打压有关媒体的正常批评报道。无可讳言,有的媒体为了抓眼球,抢新闻,漠视新闻法律道德,或夸大其辞,或无中生有,或捕风捉影,或危言耸听,造成恶劣影响,有的已经毫无公信力和公正性可言。但大多数新闻媒体,还是秉承着准确、真实、公正的反映事物,自由表达的思想,并合乎人类社会文明、民主、道德之规范。事实证明,媒体的正常、健康的舆论监督是有益的,并不会产生所谓的“信息放大效应”。

  我们之所以要对上述三家上市银行新披露的陈年旧案予以充分关注,是基于在银行企业上市潮的背景下,我们银行业是否真的从转变观念和机制的角度,对于原来的以及将会产生的风险敞口前移关口和事前防范。特别是作为上市公司,其及时信息披露事关公众投资者的权益,对于投资者的任何不屑和不恭,都将招致訾议乃至“以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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