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没方向:空置3年的标准较难判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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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 09:04 每日经济新闻 | |||||||||
唐赟 “国六条”细则对房地产开发商囤积房源作出严格限制,明确规定银行不得接受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为贷款抵押物。银行业人士表示,空置3年的标准较难判断,执行可能会有一定难度。
工行相关人士表示,建设部统计空置房有明确标准,竣工验收后空置时间在1年以内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为计入空置待销面积,竣工验收后空置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为空置滞销面积,竣工验收后空置3年以上的为空置积压面积。 深圳发展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银行从竣工验收日起计算商品房的空置时间,但不少开发商可能会用部分设施还有待完善等借口拖延竣工时间,迟迟不办理验收。 银行判断商品房空置时间的最大难点并不是起始点。这位负责人指出,开发商通常不会将未销售的房产完全空置,一般会选择出租,出租时间是否也算空置,没有统一标准。所以,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时,较难判断和操作。业内人士表示,银行以前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依据主要是房产评估价格。如果开发商有意囤积房源,银行并不担心贷款质量。但如果是房产滞销且长达3年以上,银行也未必愿意为其融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