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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应低于5%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 09:05 中国经济时报

  新近公布的《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性质的战略投资者,投资国有商业银行不宜超过两家;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从交割之日起,战略投资者的股权持有期应当在3年以上

  记者赵红梅北京报道 中国银监会5月16日正式公布了《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指引》要求,国有银行应按照五级分类标准对信贷类资产进行分类,并按
五级分类口径对信贷类资产的质量进行评估,财务重组后应将不良贷款比例持续控制在5%以下。这是银监会首次对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水平做出规定。

  为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确保股份制改造真正取得实效,《指引》规定,银监会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将按照三大类七项指标进行评估,具体包括经营绩效类、资产质量类和审慎经营类。

  经营绩效类指标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总资产净回报率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度应达到0.6%,三年内达到国际良好水准;国有商业银行股本净回报率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度应达到11%,之后逐年提高到13%以上;国有商业银行从财务重组次年起成本收入比应控制在35%~45%之间。

  资产质量类指标主要指国有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五级分类标准对信贷类资产进行分类,并按五级分类口径对信贷类资产的质量进行评估,财务重组后应将不良贷款比例持续控制在5%以下。

  审慎经营类指标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资本管理,财务重组后资本充足率应持续保持在8%以上;国有商业银行应严格控制对同一借款人授信的集中风险,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本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国有商业银行在财务重组完成当年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应不低于60%,之后在确保财务稳健的前提下逐年提高该比例,争取在五年内达到100%。

  《指引》首次规定商业银行性质的战略投资者,投资国有商业银行不宜超过两家;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从交割之日起,战略投资者的股权持有期应当在3年以上。银监会表示,引进战略投资者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和竞争回避的原则。目前除了农行以外的四家国有银行均完成了战略投资者的引入。

  《指引》还明确,银监会将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的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指标体系。国有商业银行监测指标及监测口径包括一级资本、资产规模、资本—资产比例、税前利润、真实利润增长等,并督促国有商业银行建立相应的风险监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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