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万宏
改革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是农村信用社推进新一轮改革、建立现代银行企业制度的本质要求和前提。但在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选择何种产权制度等问题上,也就是在“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要解决什么问题”这个根本问题上,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至今仍无统一的认识。
综观新一轮改革推开前农信社存在的问题,深究其形成原因,基本都源自农信社产权制度的重大缺陷———产权不清、所有者缺位、法人治理无法落实。长期以来,在合作制的幌子遮掩下,农信社名义上归社员所有,但由于社员股金在农信社资本金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小,且分散在众多的社员之中,社员对农信社的所有权难以体现,少数农信社甚至已经没有社员股,产权关系日益模糊。
由此造成的直接后果:
一是行政干预不可避免。既然农信社产权不清、所有者缺位,当地政府以及具有事实管辖权的部门势必藉此直接干涉农信社的经营与管理活动,强令农信社违背经济规律、市场经济法则和自我意愿放款,致使农信社自主经营权落空,信贷资金财政化、空洞化。
二是农信社无需负责任地从事经营活动。强势外力直接干涉农信社的经营活动,必然导致农信社法人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的缺失。即使经营决策出现失误,造成损失,甚至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濒临倒闭,农信社法人及其决策者和直接责任人也无须承担责任。
三是“搭便车”现象滋生蔓延。虽然农信社并不拥有实质意义上的自主经营权,也不对其经营状况承担责任,但其员工仍直接控制着诸如信贷、结算、现金支付等权力。由于经营风险实际由“外力”承担,经营效益与己无关,从而诱使农信社及其员工产生“搭便车”的动机与行为,利用手中的职权,不顾经营效益,设法争夺和使用法人财产,假借名目侵蚀法人财产及其收益,公开或隐蔽、合法或非法地化公利为私利,谋取自身利益。同时,农信社之外的企业与个人也会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千方百计争取这种利益,从而导致腐败现象滋生蔓延。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因所有者缺位而导致的农信社原有产权制度的重大缺陷,主要表现在“外部力量控制”和“内部人控制”两大方面。如果这种产权制度得不到有效改革,这两种“非法力量”得不到有效遏制,任何局部改革措施都难以奏效,我国的农信社将很难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银行企业制度。只有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理顺外部监管力量、农信社股东社员、农信社及其员工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建立现代银行企业制度的改革目标才有可能实现。
换言之,农信社新一轮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还权于股东社员,让资本真正拥有话语权、决定权。具体操作中,可以通过以下制度安排加以落实:选择最合适、最科学的产权制度资本组织制度;确保所有者具备真正的监督权利;科学设置股权结构,奠定现代公司治理所赖以生存的资本结构基础;构建符合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法治环境,确保股东社员大会、董事会理事会拥有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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