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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双宁:欢迎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 审慎设立机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 02:15 中华工商时报

    □唐双宁

  近些年来,关于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议论比较多,作为中国银行业的最高监管当局,中国银监会有必要做一个负责任的回应。总的态度是,区分两种准入,欢迎民营资本,防止关联交易、审慎设立机构。

  一、民营资本进入中国银行业不存在法律障碍。

  目前中国银监会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中,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并没有禁止民营资本参与商业银行设立。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民营资本历来都是该类机构资本金的重要来源。《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可以作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关于规范向农村金融合作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提出,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申请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农村金融合作机构入股。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等,均没有限制民营资本参与金融机构的规定。

  我国目前的商业性的金融机构,可分为三大类。规模最大的一类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又包括过去我们概念中的国有商业银行,那是在计划经济和转轨时期的提法。我们从监管角度准备把这些称为大型银行,有五家,工、农、中、建、交。再就是中小型的商业银行,也就是传统意义上讲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我们从监管角度把它们称为中小型商业银行。还有一类是新出现的,就是农村商业银行,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过程当中出现的,这一类现在有12家,今后还会有更多的增加。在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上,是没有障碍的。第二类是合作性的金融机构,现在农村信用社改革以后出现了一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这个不但没有障碍,而且这一类机构中国有的股份是很少的。第三类就是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在法律上、政策上也没有障碍。

  二、民营资本事实上已成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民营资本已经进入到中国银行业的各个领域。

  截至2005年末,据对11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统计,国家股、国有控股企业法人股、外资股以及民营股占比分别是23.95%、30.79%、14.33%、12.07%。2002年到2005年三年间,民营股增加了65.54亿股,增长率是144.9%,民营股占比增长了1.24%,而同期国家股、国有控股企业法人股占比分别下降了0.76%、17.19%。比较典型的如浙商银行,作为成立时间不长的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民营资本已占其总股本的85.71%;民生银行作为一家成功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民营资本已占其总股本的55.04%。

  据对我国115家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统计,国有控股企业法人股、地方财政股、外资股、民营资本股占比分别是41.66%,17.34%、4.17%、29.42%,民营资本占比仅次于国有控股企业法人股;从2002年到2005年三年间,民营股占比增长了10.19%,而同期国有控股企业法人股和地方财政股的占比分别下降了4.33%和7.65%。

  据对城市信用社的股权结构统计,国有控股企业法人股、民营股占比分别是29.17%、40.41%,民营资本占比最高。2002年到2005年三年间,民营股增长了8.24亿股,占比增长了15.62%,同期国有控股企业法人股占比下降了12.66%。

  我国农村银行机构一般由辖内中小企业、农村工商户、农户及其他的经济组织入股组建,从资本归属来看,基本为民营资本。到2005年末,全国12家农村商业银行民营股占70.5亿股,占比是56.3%。全国有60家农村合作银行,民营股达到32.92亿元,占比是32%。这两类机构的其他股份是自然人股,包括社会自然人股和内部的职工股。

  以上说明,民营资本事实上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需要分清资本准入和机构准入两个不同的概念。

  银行机构的资本准入和机构准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资本准入上,如前所述,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不存在法律障碍,而且现在已经出现一大批民营资本参股甚至控股的商业银行,中国

银监会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积极参与我国银行业的重组和改造,至于有的银行目前没有民营资本,主要是市场的选择。在这个问题上,作为监管当局注重两条原则:

  第一,相关民营资本不能借入股银行业机构从事关联交易。

  第二,坚持所有权、经营权分离,严格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只有精通银行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士才能担任银行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而不是民营资本的所有者当然地成为高级管理人员。

  在机构准入上,监管当局一直持审慎的态度,但这并不是针对民营资本,而是考虑到我国银行业机构数量基本饱和(当然在结构上,包括机构的结构和地区的结构,如西部地区,还需要有局部的调整。但就总体来讲,基本饱和),目前银行业潜在风险仍然较大,懂业务、会管理的专门人才仍然十分紧缺等等。从维护存款人利益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监管当局对银行业机构的市场准入必须慎重。

  (作者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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