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准入上,银监会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积极参与有关银行业机构的重组改造,民营资本进入中国银行业不存在法律障碍;在机构准入上,从维护存款人利益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监管机构一直持审慎态度,但这并不是针对民营资本。
★银监会副主席 唐双宁
近些年来,关于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议论较多。作为中国银行业的最高监管当局,中国银监会有必要做一个负责任的回应,总的态度是:区分两种准入,欢迎民营资本,防止关联交易,审慎设立机构。
民资进入银行业无法律障碍
目前,在中国银监会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中,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并没有禁止民营资本参与商业银行的设立。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民营资本历来都是该类机构资本金的重要来源:《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可以作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提出,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申请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均没有限制民营资本参与金融机构的规定。
民资已成为银行业资本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民营资本已经进入到中国银行业的各个领域。
截止2005年末,据对11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统计,国家股、国有控股企业法人股、外资股及民营股分别占比23.95%、30.79%、14.33%、12.07%。2002年到2005年三年间,民营股增加了65.54亿股,增长率为144.9%,民营股占比增长了1.24%,而同期国家股、国有控股企业法人股占比分别下降了0.76%、17.19%。比较典型的浙商银行作为成立时间不长的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民营资本已占其总股本的85.71%;民生银行作为一家成功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民营资本已占其总股本的55.04%。
据对我国115家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统计,国有控股企业法人股、地方财政股、外资股、民营资本股分别占比41.66%、17.34%、4.17%、29.42%,民营资本占比仅次于国有控股企业法人股;2002年到2005年三年间,民营股占比增长了10.19%,同期国有控股企业法人股、地方财政股的占比分别下降了4.33%和7.65%。
据对城市信用社的股权结构统计,国有控股企业法人股、民营股分别占比29.17%、40.41%,民营资本占比最高。2002年到2005年三年间,民营股增长了8.24亿股,占比增长了15.62%,而同期国有控股企业法人股占比下降了12.66%。
我国农村银行机构一般由辖内中小企业、农村工商户、农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建,从资本归属来看,基本为民营资本。截至2005年末,全国12家农村商业银行中民营股占70.5亿股,占比56.3 %;全国60家农村合作银行中,民营股份达32.92亿元,占比32%。
需区分资本准入和机构准入
银行机构的资本准入和机构准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资本准入上,银监会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积极参与有关银行业机构的重组改造。至于有的银行目前没有民营资本,那是市场的选择,而不是法律上的障碍。在这个问题上,监管当局注重两条原则:第一,相关民营资本不能借入股银行业机构从事关联交易;第二,坚持所有权经营权分离,严格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只有精通银行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士才能担任银行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而不是民营资本的所有者当然的就成为高级管理人员。
在机构准入上,监管当局一直持审慎态度,但这并不是针对民营资本,而是考虑到我国银行业机构数量基本饱和(当然结构上—包括机构结构和地域结构,还需要调整)、目前银行业潜在风险仍然较大、懂业务会管理的专门人才仍然十分紧缺等等。从维护存款人利益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监管当局对银行业机构的市场准入必须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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