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征信经验:抛弃先发展后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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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 02:48 第一财经日报 | |||||||||
郭继丰 正当美国国会为资信评级是否“言论自由”而争论的时候,中国人民银行4月4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这是继《证券法》中对资信评级规范后的又一具有法律意义的规范性文件,表明中国资信评级业将在规范中得到快速发展。
我国的资信评级业发展道路不同于美国等西方国家。一些发达国家的资信评级业发展主要源于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同时,这些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较为发达,在金融市场中占据主导、主体地位。而中国的金融结构是以银行信贷为主,这意味着我国资信评级业的发展必须与金融结构相一致。截至2005年底,中国资信评级机构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借款企业的资信评级。 虽然我国资信评级业的发展道路不同于美国,但和美国的发展道路一样,也需要政府的驱动和监管。没有政府的驱动和监管,资信评级市场将难以“做强做大”,美国如此,中国也如此。 自人民银行征信局成立以来,就在致力于推动和规范资信评级市场发展。人民银行首先在四川绵阳等地进行借款企业资信评级的试点工作,试图通过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借款企业的资信评级业务,以防范和化解借款企业的信用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在推进借款企业资信评级工作的同时,人民银行又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短期融资券的融资工具,并明确要求利用短期融资券进行资金融通,需要经过资信评估。截至2005年底,已有58家企业,发行了76只短期融资券,合计金额1392亿元,开始分流资金向银行系统的集中、分散信用风险向银行系统的集中,有利于信用风险的分散和金融系统的稳定。 资信评级市场不能走“先发展,后规范”的道路,这始终是人民银行汲取信托市场、资本市场发展教训后坚持的原则。因此,人民银行在推动资信评级市场发展的同时,出台了《指导意见》,无疑是资信评级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的保证。 更为重要的是,《指导意见》强调了违约率的重要性:资信评级机构要建立“违约率检验制度”,这意味着资信评级机构能否在市场立足,将以违约率为重要的检验指标。这种检验制度与美国证监会对资信评级机构的监管不同,美国主要侧重于程序的合规性,包括利益冲突合理解决、透明度等。 对于资信评级数据,人民银行作出了“永久性”保存的规定,不同于其他国家对征信业的数据按照负面信息和正面信息保存一定年限,既意味着数据库对于资信评级行业发展的重要性,也意味着人民银行对资信评级业务的检查将具有较强的可“追索”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