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银行评论 > 正文
 

发展社区银行解中小企业融资之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 02:10 第一财经日报

  李晔鸿

  去年一年间,民建中央调研部社会事业发展处“社区银行”课题组多次前往天津、陕西、浙江等省份,与当地央行分行、银监局、城信社等相关机构的负责人多次座谈。在3月7日举行的民建小组讨论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也表示,邮政储蓄可以作为社区银行的尝试。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贷款难问题日渐突出,其重要原因之一是银行组织体系建设滞后,金融组织结构与企业组织结构严重失衡。因此,对我国金融组织结构进行创新,培育和发展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小金融机构,特别是社区银行,应尽早提到议事日程。

  雄厚的金融资源

  近几年,我国金融资源呈现高速增长的态势,金融资产总量已超过40万亿元,未来还将快速增长;在国家正规统计渠道之外,还积聚了大量民间资金,据估计大约为8000亿~10000亿元,占GDP的7%左右。同时,近几年中小企业和居民对资金的需求十分旺盛,现有的银行体系已无法满足其需要。

  农业部调查显示,2003年,农村居民向民间资金贷款占到71%。大量的资金需求依靠民间贷款获得,存在着危害:一是民间贷款是在中央银行货币体系外进行“体外循环”,中央银行难以掌握真实金融情况,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增加了难度,政府宏观调控的效果被削弱;二是民间贷款的管理水平低、信息滞后,可能引发地区性金融风险;三是民间贷款大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常有鱼龙混杂、投机诈骗等事件发生,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发展社区银行既可扩充我国金融服务体系,满足中小企业、县域经济、居民等对金融服务的需要,又可促进民间资金归并和流入国家正规金融体制之内。

  基层金融空洞化的问题

  虽然目前我国的银行体系比较完备,但从经营规模上看,有大银行、中银行,但缺少小银行。截止到2003年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112家城市商业银行的机构数量分别占总数0.01%、0.03%和0.32%,存款分别占全国64%、16%和6%,这些银行在经营和市场定位上高度趋同,贷大不贷小,贷城不贷乡;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的机构数量占总数的99%,但存款仅占全国存款总量的13%,历史包袱沉重,经营困难。广大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难以得到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支持,基层金融已出现空洞化,而且日趋严重。社区银行规模小、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经营灵活,主要开展“短、频、快”的业务,正好填补了基层金融的空白。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认为,发展社区银行应尽快摆上议事日程,有条不紊地进行。既要尊重银行体系演进的内在规律,又要充分考虑金融体系的现实状况,遵循“先行试点、严格规范、统筹兼顾、审慎发展”的总体思路。

  尽快给社区银行“准生证”

  社区银行是基于社区范围内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诉求而依法自主设立的小型商业银行。它具有地缘信息优势,为社区居民及经济组织提供主要基于当地经济活动的金融服务。建议在“十一五”时期开展社区银行的规模性试点。同时,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组成权威研究机构,总结试点单位经验,研究相关理论和政策,制定指导意见及政策措施。

  在遵循“建立规则——开展试点——完善规则——规模试点”的路径上,选择条件较为成熟的市(地)作为试验区,在试验区内实施全面的配套改革措施,实行市场化、法治化的监督管理办法。条件较成熟的市(地)应具备非公经济发达、民间资本较为充足、监管力量较强、政府行为较开明等条件,且当地对试点有积极性。

  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准入与退出机制

  坚持民间资本为最主要的投资来源,在准入方面做到:第一,依法准入。无论自然人与民营企业法人,只要达到法规规定的各项条件就应允许组建社区银行;第二,产权清晰、政企分开。允许自然人持有与企业法人相同比例的股份,地方政府原则上不入股,国有企业及其他具有国有性质的企业不能成为前三位的大股东;第三,规定资本金的上下限。考虑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并兼顾面向中小企业和居民服务,资本金应在1000万~5000万元,单笔贷款的最大额应在100万~500万元;第四,产权组织形式应为两合公司。一般股东为有限责任,担任董事长和董事的股东为无限责任;第五,对大额贷款、关联贷款、存贷比上限等指标,制订严格的管理与处罚规定;第六,允许经营稳健、业绩优良的社区银行做大,甚至升格为城市商业银行。在退出方面做到:及时掌控,对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10%和8%的,视为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监管部门应要求其增资;对两率低于6%和4%,视为面临倒闭危险,监管部门应鼓励其他经营良好的社区银行对其实施兼并或重组。制定相关法律和条例培育金融企业家

  为了完善准入与退出机制,有必要制定相关规则,并培育一批专业的金融企业家。在法律条例方面,一是修订《商业银行法》,补充社区银行条例,主要包括社区银行的概念、设立条件、注册资本、服务范围、市场定位、服务内容、金融监管等;二是制定《社区银行再投资法》,保证资金来源于社区还运用于社区,规定首先满足中小企业、中低收入水平居民的贷款要求;三是监管工作的基本方针应由“管教、扶持”转变为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清除不良个体;四是考核监管水平的标准要由监管对象的风险状况转变为三个“及时”,即:及时掌握监管对象的经营财务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五是将管“生”与管“死”的机构分开,人民银行承担审核、批准新建社区银行的职能,银监会承担监管和处置的职能。

  社区银行以民间资本为主,实行民营,但社区银行的控制权不应掌握在工商企业家的手中,而应掌握在金融企业家的手中,以避免关联贷款的发生。同时,对从事社区银行的金融企业家应积极进行培育:允许自然人的持股比例等同于企业法人;鼓励工商企业家转型为金融企业家;建立期权激励制度,促使优秀的企业经营者增加持股比例,逐渐成长为金融企业家。(作者为民建中央调研部社会事业发展处处长)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