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司法解释让一些银行坐立不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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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 10:51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胡 委 不久前,某商业银行浙江湖州支行发出通知:“为保护银行自身权益,对于个人信用报告系统中信贷情况不良、还款能力弱、所贷户型面积小的房子,将紧收按揭贷款。”据悉,中行、农行和建行也分别制定了较高的房贷门槛,对个人住房贷款这块业务加强了风险控制。而一项司法解释更是让要贷款买70平方米以下的人感到了压力。
现象:小户型购房者贷款被严格“监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条规定符合国际通行的“执行适度”的原则,保障了被执行者的基本人权。然而这条规定却让银行界人士坐立不安。 某银行职员称,银行个人贷款是银行最主要的利润来源,因为与其他类型贷款坏账率相比,个人贷款的坏账率比较低,是银行最好信贷资产。而在个人贷款中,80%以上都是拿房屋作抵押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如今,司法解释规定“生活必需居住房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是否意味着如果贷款者不能按时还贷款,银行也无法对其贷款购买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如果是,就意味着银行失去了保障的基础,变成了没有任何抵押的诚信贷款。7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贷款很困难。 争议:如何为弱势群体构筑“住房梦” 最高院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老百姓基本的居住权,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但从实施后的效果来看:《规定》也像一把双刃剑,使一些普通老百姓购房成了一个梦。因为根据《规定》,如果一个人不讲信用,或要骗银行的钱,他就可能以必需住房为借口而不还房贷,尤其是在诚信机制还很不健全的中国,这一“可能”发生的比例让银行担忧。正是针对《规定》可能带来的这一信贷风险,早在《规定》实施前各大银行就纷纷收紧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的条件,增加附加条款,甚至于停止部分个人信贷业务。而在我国,绝大多数人想要靠工资积蓄是无法实现购房的,只有向亲朋好友借钱或向银行贷款,后者又是绝大多数买房人的首选,所以一旦无法贷款,这些人的购房也许真的成了一个梦。 原本维护弱势群体的《规定》无形中却让他们买不起房,也许是我们的决策者不愿见到的。 探求:寻求银企合作的新模式 浙江湖州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做法引起了人们的注意,银企合作的新模式酝酿产生了:为使银行不再为《规定》可能带来的风险担忧,也让更多的购房人不再为资金不足贷不到款而发愁,中介公司以担保的形式为购买小面积房屋并需要贷款的客户向银行提供免费担保,这样银行将大大降低因借款人不还款、逾期还款或恶意骗贷而带来的风险;同时中介公司则经过法律咨询形成了一套操作流程降低自身的风险。 在执行《规定》,保障被执行人基本人权的基础上,相关部门还需探寻更完善的贷款机制,让更多的人享受贷款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