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理财 > 银行评论 > 正文
 

信用社不应充当存款保险制度先行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 00:24 21世纪经济报道

  特约评论员 陈 林

  在当前关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讨论中,有专家建议将农村信用社列入第一批强制纳入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笔者有一些不同的意见。首先,从理论上说,存款保险制度试图补偿存款客户之于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地位。数量众多而分散的中小存款客户存在着比较普遍的“搭便车”倾向,既缺乏动机也没有能力去搜寻信息或干预银行管理,从而弱化了银
行的市场约束。又由于银行作为现代企业的有限责任性质,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可能助长银行及其股东的风险偏好,使得存款客户无辜受损。所以,对于商业性金融机构来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但如果严格按照合作制的一般原则,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合作社应该是自我服务的互助性团体。其存款客户与贷款客户的范围应该是大致重合的,又大都作为社员享有管理上的参与权,所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较之于大型商业银行反而可能不是那么严重。所以,如果实行存款保险,反而可能助长社员对于社务的漠不关心,滋生和转嫁道德风险。

  当然,实际上中国的农村信用社几乎从来也没有真正按照上述合作制的原则运行。目前相当多数的农村信用社几乎陷于破产边缘。不过,保险的基本要义恰恰是面向未来的不确定性,存款保险旨在承保金融机构的未来可能损失,并通过赋予其一定的监管职能,起到保护中小存款客户利益和稳定金融市场信心的作用。对于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和损失,如果寄希望于存款保险制度加以化解,实在是南辕北辙。相比之下,保费造成的财务负担,反倒是个次要的技术性问题了。

  一言以蔽之,如果强行建立一个先天不足的存款保险制度,恐怕尚未开始发挥保险的功效就已经先自动摇。2003年推出的全国农信社试点改革方案,已经明确了“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农信社过去的种种问题,往往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保一方平安,地方政府也是责无旁贷。按照农信社的现状,如果一概纳入存款保险制度,那么,由此造成的存款保险赤字最后还是将转嫁到中央财政身上。  

  所以,当务之急仍然是推进信用社自身的改制重组。部分先行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得到明显化解,总体经营状况有所好转。例如,作为浙江省首批改革试点单位之一,今年4月正式挂牌的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占有当地存、贷款市场份额的20.16%和19.94%,资本充足率高达17.12%,不良贷款比率仅为1.32%。但在全国这样的佼佼者实在太少了。对于很多信用社来说,现在已有断炊之虞,而不是积谷防饥的问题。存款保险并非对症下药,而且缓不济急。

  当然,对于改制成功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参照一般金融机构进入存款保险体系,则是可以考虑的,但也未必作为第一批次参保对象。例如印度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合作银行和农村地区的银行是被排除在外的。直到1966年《银行法案》生效,才将合作银行纳入了储备银行的管辖范围;1968《存款保险公司法修正案》最终赋予了合作银行同等的参保资格;1976年《农村地区银行法》才使农村地区银行也具备了参保资格。

  最后,如果要为信用社建立存款保障,从国际经验来看,首先也应当诉诸于行业性的制度安排。例如美国专门建立了全国信用社股金保险基金,参保信用社以其存款总额1%的比例交纳,最高保险金额为10万美元。在德国的合作金融体系中,每个基层合作银行都要按年度以其风险资产的一定比例存入特别专项基金——贷款担保基金,一旦成员行出现大的危机,难以独立承担时,由该基金全额补偿。荷兰合作银行由328家地方性合作银行作为会员银行兼股东,所有这些地方荷兰合作银行相互承担债务责任,并确保集团内部信贷支持。这些经验都是值得中国借鉴的。如果要建立省级联社乃至“中央合作银行”,首要的考虑应当是为合作金融体系提供信用保证。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信用社新闻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网友装修经验大全
经济适用房之惑
中美中欧贸易争端
变质奶返厂加工
第8届上海电影节
《头文字D》
百对网友新婚靓照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林苏版《绝代双骄》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