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银行人事革命渐近 板子为何打在分行长头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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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 15:46 中国证券报 | ||||||||
这一次终于动真格的了,而且是高高举起的“板子”重重地落到了国有银行分行行长的头上。 一直以来,与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国有银行的各项改革都相对滞后,人事改革更是如此。其原因不言自明,主要是缘于国有银行“官本位”的行政体制,其总行行长、分行行长、支行行长都分别与一定的行政级别相对应。
这样,要想把某位有一定级别的行长从位置上拿下来,除非是他本人触犯了相关法律,否则只有“干瞪眼”的份儿。 时间到了2003年,事情终于出现了转机,是年国家以450亿美元注资中建两行,由此国有银行的“股改”工作开始加速。随之,国有银行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性质越来越严重。 其间,一批“问题”支行行长被撤职查办,并引发了银行高管“问责”的大思考。今年年初,原建行“掌门人”张恩照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双规”,使得“问责制”的推出变得更加急迫。 继任者郭树清上任后所做的第一件“大事”就是,用铁的纪律和铁的规章制度强化“问责制”。 作为“问责制”的始作俑者——建行在5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追究案件发生机构及其上级机构领导人员责任的规定》,首次明确了银行领导人应负的责任:建行领导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引咎辞职:辖内发生多起案件或重大违规问题;涉及金额巨大或损失严重的;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挫伤员工积极性的。 同时,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从严处理:案件和违规问题由上级机构或国家监管机关检查、违法违规行为人逃匿等非自查方式发现的;发生案件和违规问题瞒案不报,或上报时弄虚作假的;查处整改工作不力的。 于是,建行湖南省分行行长孙建成便成为落实“问责制”而“牺牲”的第一人。之后山西、黑龙江等3位省分行行长及吉林省分行副行长兼营业部总经理杨森相继落马。紧接着,中行也宣布有20名二级分行的行长“下课”。 一场由国有银行掀起的人事“革命”渐行渐近。据悉,下一步,中建两行被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免职的分行行长将逐一浮出水面,其数字要远远高于现在的数字,而工农交等国有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将仿效两行的做法,推行“问责制”。 有专家指出,今后金融业将逐步实施问责制,使之成为一个常规,并逐步延伸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期货、基金等其他领域。这一次,为什么轮到了分行行长呢? 众多业内专家认为,拿分行行长“开刀”绝非偶然,而是意料中的事。事实上,近十年来,对总行行长、支行行长的“问责制”已经有了一些成效,而相反分行行长却成为一个“空档”。 首先,分行行长的权力过大,从总行来讲对其没有一种良好的约束机制,如总行各业务部门对分行的相应部门只有“窗口指导”权限,它们只对分行一把手负责;对支行而言,不但支行行长由上级分行直接任命,而且其业务也由分行统一管理。 其次,分行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对分行监管乏力,这同样要归罪于“官本位”的行政体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使得有效监管就大打折扣,即使现在国有银行都一一承诺要废除行政级别,但要想彻底脱离“官商”色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归根到底,国有银行之所以出现这类问题,本质上还在于其领导者权力与义务即权力与责任不对称,在分行行长这一环节上尤其如此。 以不良贷款为例,国有银行一直都在实施剥离,但收效甚微,有的银行甚至明降暗升,无疑分行营业部已成为“重灾区”,其原因就是在剥离不良贷款后很少追究过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对此银行高层十分头痛,也逐渐把不良贷款“双降”作为考核分行行长的硬性指标,农行行长杨明生曾为此立下“铁规”,凡下辖分行年不良贷款增幅超过1%,该分行行长必须引咎辞职。 虽然规矩有了,但实施起来却遇到了极大的阻力,因为长期以来分行行长只对所辖区内发生的违规事件承担责任,从来没有根据其职务所赋予的权力来承担责任,及对运营决策失误、风险管理不足、不良贷款增加、人事安排不力等方面要承担责任。 可以想见,此次变革所起到的示范效应有多大,对分行行长的震慑作用有多大。 也就是说,今后,分行有多少权力就得承担多少责任,一位国有银行的分行行长就必须对整个分行的全部行为负责,而且这种问责不仅表现为行长任内要承担责任,还应具有历史追溯性。 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对各级行长的责任有明细的记录,问题在什么时候发生,就在什么时候追究其责任,以杜绝那种为了任内短期业绩而不顾长期风险的“讨巧”做法。 事情总有它的另一面。有专家指出,目前“问责”适用标准太过模糊,一些细则需要进一步量化,容易导致随意性风险,应该针对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而采取不同的措施。 总之,要想达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境界,把问题具体落实到个人头上,还有许多的工作要做,其中最根本的是要提高银行内部人员的素质,把“问责制”进行到底。(米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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