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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核销必须问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 10:11 光明网-光明日报

    全国政协委员 陈守义

    2004年国资委对181家中央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现,有40家企业总资产损失超过10%,40家企业的总资产损失超过20%。这些数字可以与另一组数据互为映证———央企去年共申报核销损失3178亿元人民币。这相当于9.2万亿资产总额的4.2%,3.2万亿净资产的9.9%。加上财政部已核准的近1000亿元损失,央企共计核销损失达4000亿元。而这
与银行核销损失相比,央企的手笔并不算大。在过去几年中,四大商业银行共计核销损失接近2万亿元。

  这一情况,不能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联系前不久发生的中航油和中储棉的巨亏事件,我们有理由质问:谁对国有企业的巨额亏损承担责任?国有资产的决策失误问责制究竟该如何建立并落到实处?总经理个人的一次经营决策,就让肩负国家棉花储备职责的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陷入困境,亏损高达近10亿元。一个总经理目无法规的经营,给中航油造成账面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总计约5.54亿美元的巨亏,这些触目惊心的事实也不能不让我们提出疑问:在核销损失的时候,有多少项目是老百姓不清楚的?

  这巨额不良资产看似国家财政进行核销,看似从国家财政账上列支资金,最终还是落在了广大老百姓身上。一位经济学家解释道:“核销损失是中央处理不良资产的手段,目的在于为企业和银行减负,方便进行深层次的改革重组。但成本将落到百姓头上。”我们认为,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是一种公权,而法治社会里,公权必然意味着责任。从法律意义上说,中国的老百姓有权知道究竟是谁在替大家经营国有企业,这些人能不能实现国有企业保值增值。但事实上,要不是媒体曝光,绝大多数老百姓是无从知晓这些内情的。也许已经曝光的中储棉事件和中航油事件有关方面将会分清责任,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但是更多的亏损事件呢?

  核销损失的目的是为了让企业轻装上阵,得以更好的发展。但是,对这些庞大的不良资产的核销,决不能一笔勾销、一剥了之,让造成损失的责任者逍遥法外。我们必须实施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问责制,让责任者为自己的过失与错误付出代价。

  尽管巨额不良资产的形成有着极其复杂的原因,但是决策失误毫无疑问是其中的主要原因。遗憾的是过去数年来,为此承担责任的决策者却是屈指可数。而从一些权威机构的分析看,投资失误、管理不严、财务纪律松弛依然是不良资产不断出现的病灶。央企中拍脑袋项目还是屡屡发生,结果造成决策失误,形成巨额损失,从中航油事件到中储棉的巨亏,无不说明了投资决策中存在的巨大漏洞。我们也已经发现,不良资产剥离掩盖了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形成的信贷风险,一些商业银行为了转嫁经营损失,在不良资产剥离中存在故意弄虚作假、伪造借据、私刻公章的现象,甚至通过剥离来掩盖违规经营问题和违法犯罪案件。凡此种种,如果在剥离和核销不良资产时,不对造成不良资产的责任人追究到底,抑或追究的时候瞒天过海,避重就轻,那就不仅仅是在纵容犯罪了,而且其本身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恶劣的后果是,这将会导致更多的不良资产的产生,更多的亏损出现,从而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无法估量的危害。

  对资产损失责任进行追究也是法制社会必备的功能。党和国家领导人倾听民声,已经对此引起了高度的重视。但是“追究责任”不是上级对下级的要求,不是会议中的口号,责任追究的必要条件是必须有一个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有一个使决策者对自己的决策负责的制度。只有当“谁决策、谁负责”纳入法律框架并成为一种制度的时候,责任追究才能真正起到实效。在市场经济国家都有一整套严格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者的责任有着十分苛刻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决策失误,决策者轻则受到经济处罚和降级使用,重则受到刑事处罚。我们应当尽快借鉴国外的这些做法,加紧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决策责任追究,应该对决策者实行“无期限责任制”,让责任者按照法律追溯程序承担其历史责任。如果发现决策的重大失误,无论决策者升任到什么级别,调任到何处,都应该追究其责任。要及时查明形成不良资产的原因和责任人。对决策失误者,无论责任大小,一律进行问责,并且按照责任大小,在经济上进行严厉的处罚,在法律责任上,绝不手软地查处,承担起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惟有如此,才能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使决策责任问责产生应有的威慑作用,从而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新的损失。

  作为一种事后控制办法,问责制产生的“震慑”是不言而喻的。但问责制的有效发挥,必须依赖于及早发现问题,只有这样,方能使问责制真正具有持久的震慑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也是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我们还要尽快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机制和制度上着手,从根本上解决国有资产不断严重损失问题。

  最后建议,今后国有资产中凡涉及数额巨大的核销项目,必须提交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同时,对决策责任人的问题及其真相及时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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