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理财 > 银行评论 > 正文
 

高法与银行矛盾的根源何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 10:32 中华工商时报

  尹中立/文

  最近一段时间,在金融界以及房地产界最关注的一件事情莫过于高院的司法解释。高院在2004年底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冻结财产的规定》,该规定的第六条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条新规定对于银行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因为,在此
之前,它们一直把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当做最优质的资产看待,新规定的出台大大增加了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因为:高法新规定却使得银行对房贷抵押物的处置权被悬置了!银行没办法拍卖那些只拥有一套住房的欠款人的房子。由此就给银行提出一系列严峻的问题:以后贷款人停止还款银行该怎么处置?如何回避贷款人欠款的风险?

  但如果从高院的角度看,《规定》的出台,体现了“生存权高于债权、“生存权是最大的人权的思想,是法制进步的一个表现,是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思想的具体体现。同时,这也符合国际惯例。但从国际经验看,和该项制度相配套的制度是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和公共住房保障制度。穷人的住房一般都是由政府廉价提供的(租或买),由政府负责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的做法叫公共住房保障制度。公共住房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是很广泛的,即使像新加坡、香港这样的城市化国家或地区,依然有超过1/3的人口享受的是公共住房保障制度。正是因为有完善的公共住房保障制度,收入条件不好的居民不需要从银行按揭贷款买房,使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大大降低。万一出现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情况,因为有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可以在违约人不至于流落街头的前提下使银行的资产得到保全。

  相反,如果没有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即使立法者的用意是保护低收入群体,但结果可能是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越来越多的低收入群体将被银行拒之门外,使银行只做高端客户。因为对贷款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人来说,他们一般都另有资产,较容易获得贷款,对于中低收入者来说,他们购房限于面积小、价格低的房屋,贷款购房将受很大的限制。由此看来,结果可能并不会如最高人民法院所愿———保护低收入者的基本权利,反而提高了他们申请购房贷款的门槛。在高院的规定出台不久,不少城市的商业银行提高了住房抵押贷款的首付款比例,有些银行调整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经营策略。

  我们认为,高院与银行矛盾冲突的根源在于:在缺乏公共住房保障制度的前提下,由商业银行承担了公共住房保障的职能。我们从该事件应该反思我国的公共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而不能仅仅讨论高院的规定本身,完善公共住房保障制度已经成为我们经济生活中绕不开的槛。

  从理论上来说,完善公共住房保障制度是我党“以人为本思想的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同时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很多国家把获得适当的住房确定为公民的基本人权,当这种权利无法依靠市场的力量得以实现时,政府有必要干预市场,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一些国家把享有住房的权利写入了宪法。例如,西班牙宪法第47章就明确规定:凡西班牙公民都有权获得适当和足够的住房,政府要创造条件、制定规则,保障公民的这一权利得以实现。荷兰宪法第22章规定:政府有责任确保公民得到住房。葡萄牙宪法第65条规定:为了健康和舒适,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家庭生活,每个人都有权利为自己和家人谋求住房。法国在1990年通过“罗伊·贝森(Lo i B e sson)法案,这一法案试图确保所有阶层都能获得住房,并规定政府各部门有责任制定住房计划,以保证下层人民的住房权利。瑞典政府的住房政策规定:“享有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宽敞的住房条件是国民的社会权利。

  那么,我国为什么没有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呢?这和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紧密相关。我国1998年以前的住房制度应该属于高度福利化的住宅制度,1998年出台的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把高度福利化的住房制度改革为以市场为导向的住房制度。由于国家财政的压力,政府希望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解决城市住房问题。在此过程中,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人口的住房问题,采取了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等公共住房保障政策。其中,最主要的是经济适用房政策。但经济适用房政策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僧多粥少。以2003年为例,我国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总投资为600亿元,只占当年房地产的6%,2004年的经济适用房的投资占房地产总投资的比例估计低于5%。因此,经济适用房政策在我国当前的住房制度中并不占有重要地位,它只是一个配角,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数目众多的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另外,经济适用房在当前的住房政策中更多地被当成暂时性的政策,因此,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例如:按照北京市的规定,要享受经济适用房,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要有北京户口,这是对暂住人员的歧视性规定,没有将外来农村人口纳入公共住房保障体系。二是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口径过宽,2002年北京市家庭平均年收入为2.4万元,6万元等于是中高收入家庭。也就是说,以补贴中低收入者为目标的经济适用房,最终却补贴了中高收入者。三是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标准不切实际,北京的有些经济适用房的单位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成了高收入家庭的豪宅。

  现在是我们反省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时候了。试想一下,如果通过住房制度改革以后,刺激了经济增长,GDP增加了,但大多数城市居民却不堪重负,活得很累,这样的GDP增长有意义吗?






评论】【谈股论金】【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第77届奥斯卡盛典
苏丹红一号食品风波
3.15 消费者权益日
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
骑士号帆船欧亚航海
CBA全明星赛阵容公布
购房还贷计算器汇总
解读商品房销售合同
林白:妇女闲聊录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