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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妨设置身份证鉴别服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 08:24 第一财经日报

  海宇

  北京李先生一张5000美元的定期存单不慎遗失,当他到工行挂失时发现被人用伪造的身份证挂失冒领。李先生认为工行没有认真审核取款人的身份证,才导致存款被冒领,遂将工行告上法庭。

  李先生在法庭上提出,冒领人用的伪造身份证和他本人的真实身份证是有明显区别的,但银行却没能鉴别出来,才造成这笔钱款被冒领。被告方却认为,银行没有对身份证本身进行鉴别的义务,银行没有赔偿损失的责任。

  其实,类似事件已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不光取钱时储户由于保管票证不善,被不法者用假身份证冒名取走钱财,而且一部分腐败分子也用假身份证立下户头账号,将非法所得存入转移,规避存款实名制。尽管《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自2000年4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但假身份证在制作工艺上也日益精良,对身份证鉴别不专业的银行来说实名制只是形同虚设。

  2003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对身份证的查验、扣留只有人民警察在特定的情况下,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该法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留居民身份证。也就是说银行也没有查验、扣留身份证的权力。

  但按照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六十九条规定:“付款人未能识别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的,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银行对身份证件审查义务应当是实质审查。

  并不具备身份证实质审查能力的银行,却履行着实质审查的义务。这使客户和银行在背负资金风险的同时,也背负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这对银行开展日常工作无疑将造成越来越严重的困扰。不仅是银行,信用卡特约商户、民航等单位都面临着这些问题。由于身份证鉴别需要较高的专业技能和水平及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作为身份证的法定发证、审证机关,从没授权银行对身份证进行审查,也不可能将身份证的识别技术完全透露给银行,银行客观上并不具备判断身份证件真伪的专门技能和人员。

  可本着对储户利益的维护,银行工作人员在给客户办理取款手续时,要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充分核实身份证。由于没有对身份证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发生不法分子冒领,也很难说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既然如此,银行为何不与公安部门配合,尽快解决银行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快速鉴别身份证真伪的问题呢?在我国身份证没有实现智能化管理、信用体系仍没有建立前,建议能否由公安部门设立一个专门对外服务窗口,负责对存在疑问的身份证进行鉴别,费用由提交证件的单位及个人来支付,以有效解决身份证鉴别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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