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需要良好退出机制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 11:5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金等重大违规案件,频频引发全社会关注。在前天举行的国际金融论坛上,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呼吁,严厉监管这些违规金融机构,需要完善金融法制建设,使金融机构有一个良好的市场退出机制,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吴晓灵认为,建立良好的市场退出机制,要有一部好的破产法。目前,新的破产法正在审议过程中,有两个焦点引起争论。一是破产条件的松紧程度。吴晓灵认为,破产条件不
另一个争论焦点是,在破产法中要不要规定将劳动债权(即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的偿还列在担保物权之前。吴晓灵认为,不同的法律执行不同的功能,破产法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职工利益的保护,则应该由劳动法、社保法等其他法律来承担。 据解放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