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管理办法

银保监会: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管理办法
2018年06月08日 14:58 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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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政策精神,推动已宣布的扩大银行业开放举措尽快落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持续推进外资投资便利化。《决定》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不对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作单独规定,中外资适用统一的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办法。

  二是取消《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删去上述三部许可办法相关条款中关于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作为战略投资者向单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上述机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的规定。

  三是明确外资入股的中资银行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按照中外资同等对待的原则,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按入股时该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因外资入股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为中外资入股银行业创造公平、公开、透明的规则体系,保持监管规则和监管体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四是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除需符合相关的金融审慎监管规定外,还应遵守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资基础性法律。

  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同时修改《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为此形成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hengqiuyijian@cbrc.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部(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8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8日    

责任编辑:杨群

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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