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业内人士称银监会正酝酿对信托投资者进行摸底

2012年12月19日 02:19  第一财经日报 微博

  陈晶泽

  信托行业爆炸式增长所引发的潜在风险正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在监管部门酝酿的新措施中,信托公司的客户端或被纳入视野。

  一家中型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称,银监会正在酝酿对国内60多家信托公司的投资者进行摸底,信托业协会或将受银监会委托向各家信托公司收集投资者信息。计划一旦实行,各家信托公司都要将每一单客户认购信息上报信托业协会,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认购金额、联系方式等。

  不过,这一说法并未得到银监会方面证实,上海多家信托公司人士亦都表示并不知情。

  但北京一家大型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并没有对此否认,他只是对本报表示,要求所有信托公司上报客户信息还需要走一些法律程序,只有这些条件都具备之后,才能正式要求信托公司上报客户信息。

  上海一家信托公司高管对本报称,如果信托业协会真的要求信托公司这么做,那么阻力会非常大。“客户信息是信托公司的核心机密,上报就意味着核心机密泄露。”他称,如果最终对信托公司提出这样的要求,那么这将是对信托行业最严厉的一次监管。

  2008年,建立在“一法三规”基础上的第一批获得新业务牌照的信托公司重生。但在隔年的2010年,银监会即发布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总体业务规模被限定在围绕净资本为中心的范围之内。随后,银监会针对日益壮大的房地产信托业务,又接二连三发布多项规定,使得在这一轮行业增长中影响力最大的一项业务受到限制。

  不过以上监管措施都是围绕信托公司本身,而针对投资者合格性的监管,则是围绕信托公司的客户端。

  2007年3月施行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引入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并明确了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其第六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上海一家大型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告诉记者,根据管理办法内容及其精神,银监会对于信托合格投资者的理解是,有一定经济基础,投资可以承担一定风险的人。被排除在外的普通投资者,银监会认为其抗风险能力较弱,因而不适合投资存在一定风险的信托产品。

  前述内部人士称,一般情况下,信托公司都采用最容易执行的标准,即认购金额最低能拿出100万元的投资者就是合格投资者。

  该人士表示,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最近几年来很少有投资品的收益能够达到信托的水平,并且信托至今都因为刚性兑付而没有出现违约的案例,因而有不少投资者其实都是亲朋好友凑足100万元通过一个人的账户认购产品。而不少信托公司在利益的驱使下,通常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他表示,银监会已经意识到信托行业存在一定的风险,希望通过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控降低风险爆发后的波及范围。“但这一做法如果成行,将直接触动每家信托公司的核心利益。”该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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