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银监会应严厉监管银行理财产品

2012年12月18日 02:19  21世纪经济报道 

  新平

  近日,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再度将银行推到风口浪尖。首先是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发生“中鼎”系列产品事件,然后是相关媒体披露了工行浙江金华商城支行向客户私售理财产品行为。这使得我们不得不反思,是否有必要对银行创新监管制度进行重大调整?

  既然已经发现华夏银行、工商银行个别分支机构存在违规私售问题,就要举一反三,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排查。为便于将来民众区分理财产品来源,监管部门应要求理财合同右上方用框图标明“销售机构名称”、“产品开发机构名称”和“产品序列号”,并在销售机构总部备案。例如,“招商银行-华夏银行-00012”代表,招商银行在和华夏银行签约以后,在自己的营业场所为后者销售招商银行内部编号为12的理财产品。凡是没有这个标志的产品,一律视为违规私售,其风险性和法律责任将一目了然。

  要反思功能监管设置。2005年,银监会设立了功能监管部——创新监管部,其初衷本是为了促进创新。但经过几年运行,却事实增加了内部协调的成本:一方面,出政策的是创新部,但它却不掌握业务一线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执行政策的是机构监管部门(如监管二部),但发现实际问题后又不能立即采取行动、弥补政策漏洞。结果,简单事情反而复杂化了,不利于提高创新效率、降低创新风险。

  要加强理财产品监管。目前,凡是商业银行总行授权分支机构报告至基层监管部门的产品,均被认为是总行的监管部门认可的产品,基层监管部门的职责更多停留在产品销售环节。为加强总行的监管部门与分支机构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实现风险监管全覆盖,应将分支机构发售理财产品有关情况纳入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提高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收集的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方便日常非现场监管分析。与此同时,可以建立完善理财产品牌照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机构估算,我国已有200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理财产品经营,今后这个数字可能还会进一步增加,必须严格资质准入,禁止那些不具备相关业务能力的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

  应加大信息披露力度。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仍然大量充斥“一对一”产品,也就是一个理财产品对应一个资产组合,并依赖发行新的理财产品承接原有资产组合。结果,虽然前面的投资者到期以后确实拿回收益,但后面的投资者实际祸福却难以预料。因此,必须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力度,要么能够明确说明某笔理财产品究竟对应哪个投资项目,要么能够像基金一样,随时能够提供资产组合的净值查询,使投资人对风险心中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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