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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新规:财务稳健才能当银行高管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31日 06:39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张飒 实习生 柴敏懿

  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核心,银监会拟对高管任职资格进行更加严格细致的监管。

  银监会昨日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管任职资格、撤销和失效等问题上均做出了更新更细致的规定。譬如,必须“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目前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适用中国人民银行于12年前颁布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有业内人士指出,执行新规或许是为民资进入银行业做准备。

  新增任职资格

  “撤销”和“失效”

  银监会此番起草的下称征求意见稿共分8章56条,分为总则、任职资格条件、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任职资格终止、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在2012年9月30日前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银监会负责人说,在董事(理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终止方面,目前执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只规定了取消任职资格的部分情形,未规定其他终止情形。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除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之外,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任职资格撤销、失效等终止形式。

  比对2000年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就办法中针对银行高管、分行行长、支行行长等不同级别银行管理人员的硬性学历要求,仅要求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但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更为全面的任职资格门槛,规定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等8项基本条件。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上述基本条件逐条明确界定。譬如,针对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征求意见稿规定,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如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未能偿还,视为不符合要求。

  严查配偶近亲持股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对董事(理事)、高管、独董的独立性明确列了数十条要求。本人及其近亲属是对金融机构的持股情况、甚至配偶、近亲属是否在有授信关系的单位供职等均其能不能担任高管有决定性的影响。

  譬如,不符合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条件包括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等等。

  此外,拟任、现任独立董事不得存在包括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股东单位任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等严重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预热”民资参股银行?

  对于出台新规的原因,银监会在其新闻稿中称,旨在为进一步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的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又称,本次修改并出台新的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结合监管实际,解决当前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所面临的各类问题,增强法规操作性和实用性,为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高管人员监管提供良好的法规环境,切实加大对银行业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力度,提升对银行业的管理水平。

  而据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市场分析人士指出,如此详尽甚至苛刻地对银行高管任职资格加以界定,或是为民营资本参股、控股银行“预热”。

  可资佐证的是,征求意见稿扩大了旧办法对金融机构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旧办法已有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等,新增了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等。

  银监会在5月26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已为民营资本100%控股银行“埋下伏笔”。该实施意见中规定“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合理确定各自的持股比例”,“并购重组农村信用社的,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待被并购的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进入良性状态后,再有计划逐步减持至20%。”

  截至2011年末,区域化经营的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民营资本的占比为42%;140多家城市商业银行中,民营资本的占比是54%;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民营资本占比更高,达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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