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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出新规防假按揭 严管个贷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9日 16:22  经济观察网

  新规要点

  * 借款人必须明确指出贷款用途

  * 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 贷款资金原则上委托银行方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 若借款人无明确交易对象、额度不超30万元,贷款可放至借款人账户

  * 银行必须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原则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林俐

  为取缔银行业金融机构个贷违规操作,特别是“假按揭”、“顶冒名”以及贷款挪用等行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近日起草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范个人贷款业务。

  这是银监会首次对个人贷款出台管理办法,《办法》于28日上网公布并向公众征求意见。

  《办法》强调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并对个人贷款实行支付管理——原则上将贷款资金委托于金融机构直接向借款人的交易对象支付;若难以确定具体交易对象,额度又不超过30万元,贷款则可直接放至借款人帐户里。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道,对个人贷款实行支付管理是为了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防范贷款挪用风险,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顶冒名”等违规损害借款人利益等情况的出现,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另外,《办法》规定金融机构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以确保贷款的真实性,并准确把握借款人交易真实、借款用途真实、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真实,严防虚假按揭业务的发生。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中的个人贷款具体条件和门槛没有新的变化,没有抬高个人获得贷款的门槛,也不会对商业银行个贷业务的合理增长产生抑制作用。

  打击“假按揭”

  近年来,个人贷款业务发展迅猛,仅2009年上半年就累计新增个人消费贷款6508亿元(占同期各项新增贷款7.36万亿元约9%),比去年同期多增3917亿元。但是国内一直缺乏规范这类贷款的统一的管理办法。

  而早前,随伴着房地产热销、“二套房贷”等宽松政策环境下,出现了“假按揭”现象,引起监管部门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假按揭”指包括个人、房地产中介公司、评估公司和开发商在内,采取虚构购房者,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再用贷款归还开发商的其他债务或挪作他用,包括流入股市。“假按揭”存在干扰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分类和准确的风险评估,一旦楼市股市逆转,商业银行将要承担风险,极易形成不良资产。

  10月初,上海银监局曾发布《关于进一步维护上海银行业良好竞争秩序的通知》,要求上海各银行严格执行“二套房贷”相关监管要求,避免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过度竞争,为发放贷款而忽视风险。

  然后在10月下旬,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召开的2009年第四次经济金融形势分析通报会议上也表示,各大银行要严格执行“二套房贷”政策不动摇,不折不扣地落实与借款人“面谈”、“面签”制度,并将开发商、项目公司和母公司的授信统一起来,实施并表监管。

  在个人贷款方面,刘明康称要完善管理手段、机制和贷款流程,严控贷款的挪用和违约率。他指出,今年以来,虽然银行业不良贷款继续实现“双降”,但在不良贷款数据“双降”的背后,信贷高增长下的风险隐患也在积聚,需要高度重视。

  新《办法》正是冲着“假按揭”而来的,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说:“贷款挪用等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危害到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到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影响到信贷对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持续支持效果。”

  违规处罚

  《办法》也明确了违规者需要担当的法律责任。一旦被证实贷款审查未未尽职的;未建立、执行贷款调查面谈、面签制度的;未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的;以及借款人挪用贷款未发现的,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将可对其处以警告、罚款。前款罚款的限额,有违规所得的,不超过违规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规所得的,不超过1万元。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汽车金融公司发放个人贷款,可暂不执行《办法》;信用卡透支也不适用此《办法》。

  该负责人说,将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三个月的准备期来迎接新《办法》。银监会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或修改各自的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做好实施准备工作。

  《办法》从即日起至11月19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给银监会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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