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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娟娟
本报北京2月20日讯 记者牛娟娟报道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十项措施及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三十条意见,切实解决小企业融资中的实际困难,近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落实“六项机制”要求,创新还款方式,解决小企业融资难。
《通知》规定,银行和小企业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有需要,小企业可在贷款到期前申请重新对其进行授信审查,如审查通过可适度延长贷款期限,无需签订新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延长贷款期限的其他条件由双方协商决定。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创新小企业贷款还款方式时,要注意从三个方面防范风险:一是设计、完善配套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本,在合同条款中载明小企业贷款如何延期、期限设置以及在延续期间内银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在不签订新合同的情况下有效保障银行和客户双方的利益,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周密引起争议、纠纷或诉讼等法律风险。二是本着“控制风险和稳健经营”原则,认真做好贷款到期前的授信审查工作,多方面多渠道掌握企业资料,注重现场实地考察和搜集非财务信息,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小企业贷款违约信息共享平台等各类信息来源,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良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小企业予以贷款延期支持,满足小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的合理资金需求。三是加强贷后资金使用用途的监控力度,实地走访企业,进行详细调查,提高贷后检查的频率和效率,密切跟踪小企业的贷款资金流向,防止小企业出现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盲目扩张、违规挪用资金等情况发生,避免小企业以贷款延期为借口,将短期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短借长用”。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给中国小企业带来的冲击,加大对小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帮助小企业渡过难关,银监会相继出台了《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此次《通知》的发布,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安排小企业贷款期限,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通知》的发布有利于缓解“还旧借新”对小企业造成的资金压力,避免小企业为归还银行贷款错过最佳生产经营投资时机,避免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等渠道高息拆入资金归还贷款,增加融资成本,增大经营困难;有利于减少小企业“先还后贷”对银行经营带来的风险和成本,减少银行因重新进行信贷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合同、办理抵质押手续等工作带来的经营成本增加。银监会希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创新为契机,不断总结经验,创新符合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