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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据《广州日报》报道,据知情人士透露,银监会已经向高层管理部门递交了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的建议,报送高层检阅,通过后将及时公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指导成立新型的金融服务机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是境内外金融机构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并且对主要出资人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如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3年不得转让出资,境外金融机构应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两年以上等等。